10年间性虐待女儿…还被控杀人未遂
庭审中竟称“是在压制个人自由” 离谱主张

一名近10年来持续强奸亲生女儿的父亲被判处重刑。据悉,他在法庭上甚至主张,近亲之间的性关系应当在社会上被允许。


据法律界消息,A某在约10年间,持续性地对女儿实施性虐待。每当受害者反抗时,他就以施暴相威胁,在让受害者陷入恐惧的状态下,以每2~3周一次或每月一次的频率实施犯罪。


在因股票投资失败而陷入经济困境期间,当受害者拒绝发生性关系时,他心生不满,甚至曾试图通过一氧化碳中毒夺走受害者的生命,但未能得逞。


最终,A某因违反《有关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的特别法》中关于基于亲属关系的强奸罪以及杀人未遂等罪名被提起公诉。


然而,A某在审判中辩称,“只是和女儿相处得毫无隔阂,是一种亲密关系而已”,否认了大部分指控。他甚至声称,将与有血缘关系的受害者发生性关系规定为可处罚对象的现行法律,是对个人自由意志的不当压迫、是一种社会暴力,并以此为依据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辩解。


“应当允许近亲乱伦”……十年性侵亲生女儿父亲的诡辩 View original image

对此,首尔高等法院春川审判部刑事第1庭(审判长:Min Jihyun)在二审中维持一审对A某有罪的判断,判处其有期徒刑25年。法院以受害者陈述具体且不存在矛盾之处,以及A某在检方调查中曾作出承认犯罪的陈述等为依据。此外,法院还考虑到,A某将自己对受害者实施的性暴力行为以日记形式记录在案,以及再犯风险评估结果属于“高”这一等级。


基于此,法院认为其再犯风险较高,命令其在20年内佩戴位置追踪电子装置(电子脚镣)。同时,对其下达了为期10年的就业限制命令,禁止其在儿童、青少年相关机构及残障人士相关机构工作。


合议庭批评称:“他无视自己保护并抚养受害者健康成长的责任,将其视为用来发泄扭曲性欲的消耗性性工具,长期对其进行猥亵和奸淫。”


合议庭接着指出:“他一度主张是与受害者合意后发生性关系,并辩称此类关系有必要在社会上得到允许等,始终采取为性暴力犯罪正当化的态度,其行为方式几乎没有改善的余地。”


A某在二审中也重复了一审时的主张,但未被采纳。



二审合议庭表示:“受害者所经历的肉体和精神痛苦及失落感,几乎难以想象”,并指出:“他仍坚持近亲之间的性关系应当在社会上被允许的主张,可见其对自身犯罪毫无反省,其行为方式看上去也几乎不可能得到改善。”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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