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认定“已尽到业务上注意义务”
一名收购21岁青年所盗高价腕表的二手物品收购店经营者,一审被判处拘役并宣告缓刑,二审却获得了完全相反的判决。
据法律界16日消息,水原高等法院刑事第1部(审判长 Moon Juhyeong、合议法官 Kim Minsang、Kang Youngjae)在44岁A某涉嫌业务过失收购赃物一案的二审中,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罪。此前一审曾判处A某拘役4个月、缓刑2年,并令其进行160小时社会服务。
A某被控于2022年12月前后,在大田西区其经营的二手物品收购店内,以明显低于市价的1020万韩元价格,从作为顾客上门的B某(案发时21岁)处,购入一只市价约1940万韩元的名牌手表,而该手表系B某盗窃所得,因此被起诉。
检方认为,A某未尽到业务上应尽的注意义务,没有充分查明腕表的取得经过、出卖动机,以及对方是否要求符合交易行情的价格等,从而确认是否为赃物,遂将其提起公诉。调查显示,交易当时,B某出示了与自己长相相似的C某名义的居民登记证。
一审合议庭认为,B某年纪尚轻,却出示他人居民登记证进行交易,而A某仍未详细确认是否为赃物,其过失可以认定。
一审在判决中指出:“被告人在购买本案手表时,仅形式上进行了身份确认;而高价物品由仅约20岁的出卖人购入、持有或处置,一般难以视为正常交易,被告人本应详细确认其职业、购表资金来源等情况,但其仅凭‘只是需要现金’这一说法就轻信对方,没有作进一步核实。”
判决还称:“手表出卖时并无产品保修卡,被告人也未详细确认该(保修卡)遗失经过等情况。此外,被告人过去曾因业务过失收购赃物嫌疑被作出不起诉处分。”
但当天二审法院认为:“不存在足以怀疑系赃物的特别情形,被告人亦已就手表的来源及持有经过等进行确认,似已尽到业务上应尽的注意义务。仅因出卖人年纪较轻,就要求被告人对其说明内容的真实性一并负有核实注意义务,难以成立。”
调查显示,B某对被告人实施的身份确认措施作出了自然配合;当A某询问其何时、何地购买手表时,B某回答称“在某咖啡馆以1940万韩元二手购入”。
此外,关于没有保修卡一事,B某回答“搬家时弄丢了”,随后向被告人发送了保修卡的拍照图片,经确认,照片中保修卡的序列号与手表一致。经查,该保修卡照片系手表原主人D某为与B某进行线上二手交易而拍照发送给B某的。B某在与D某为交易见面时,向其脸部喷射防身喷雾,抢走手表后逃离,并将赃物出售给A某。
二审合议庭认为:“在不知悉上述情形的情况下,被告人只要确认了保修卡照片,理当会将该手表视为正常物品。”合议庭还指出,难以将公诉事实中记载的1940万韩元认定为该手表的市价,并判定A某是以适当价格收购。
此外,B某在收购合同中“如上述物品为遗失或被盗物品,转让人将承担一切法律处罚”条款处亲笔打勾等事实,也成为无罪判决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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