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违反《公职选举法》而被起诉的天安市长 Park Sangdon,在二审中被判处丧失市长职务的刑罚,该判决已被大法院撤销。


Cheonan市市长 Park Sangdon

Cheonan市市长 Park Sang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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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大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Seo Kyunghwan)在审理因涉嫌违反《公职选举法》而被起诉的 Park 市长的上诉案件时,撤销了此前判处 Park 市长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的原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大田高等法院重审。


Park 市长因在第8届全国统一地方选举中利用公务员身份策划和实施选举运动(利用公务员身份进行选举运动),以及在选举公报等资料中记载天安市失业率和就业率时遗漏人口标准,被指因此在有关其政绩方面公布虚假事实(虚假事实公表罪),而被移送审判。


一审法院宣判 Park 市长无罪,但二审改判其有罪。二审法院认为,Park 市长在虚假事实公表方面存在“间接故意”。理由是,Park 市长本可以充分预见到相关宣传有可能构成虚假宣传,却疏于履行确认宣传内容是否属实的义务。


然而,大法院就二审法院认定有罪的 Park 市长“以当选为目的的虚假事实公表”嫌疑,作出了与二审不同的判断,认为难以认定其存在间接故意。


大法院否定其主观故意的这部分嫌疑,是指在2022年6月1日举行的天安市长选举前夕,在预备候选人宣传资料和册子型选举公报中引用天安市就业率和失业率统计时,遗漏了“人口50万以上大城市”这一标准,从而就 Park 市长的政绩公布虚假事实的指控。


合议庭表示:“要认定间接故意,被告人必须意识到在宣传资料和公报中遗漏了大城市标准;如果其对此一无所知,则对犯罪事实发生可能性的认识本身就不存在,因而不能认定存在间接故意。”


同时指出:“原判决中关于 Park 市长以当选为目的的虚假事实公表部分应当被撤销,而原审就这一部分与其余处于想象竞合关系的有罪部分一并科处单一刑罚,因此,原判决中关于 Park 市长的部分应当全部撤销。”


大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虚假事实公表罪中,如对虚假事实是否会发生这一犯罪事实本身毫无认识,则不能认定存在对虚假事实的间接故意,本案再次确认了这一既有法律原则。”



随着大法院就 Park 市长部分嫌疑作出无罪趣旨的撤销决定,在发回重审中,其此前在二审中被宣告的刑罚预计将会减轻。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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