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委员会(委员长 Kim Byunghwan)为防止2021年前Kakao Pay代表 Ryu Youngjin 等管理层在上市后抛售股票期权(股票购买选择权)获利数百亿韩元、即所谓“第二次 Kakao Pay 套现事件”再次发生,并避免中小股东遭受损失,导入了内部交易事前公示制度。


然而,在金融投资业界,有批评认为,该制度过度限制个人处置股票的自由,可能构成对财产权的侵害。


一位金融投资业界相关人士表示:“除机构情形外,对于个人而言,内部者股票交易也属于个人财富的范畴,从这一点看,存在侵害财产权的侧面。”


图片来源 法律新闻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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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kyunkwan大学法学院名誉教授 Choi Junseon 指出:“归根结底,内部交易事前公示制度将作为一种阻止主要股东处置其所持股票的‘处置禁止法’发挥作用”,“对股票这一财产的收益权和处置权等权利造成重大限制,这就构成对宪法所保障的财产权的侵害。”


除财产权受限这一层面外,还有意见认为,该制度也违反了宪法上的基本原则——过度禁止原则。


Choi 教授强调:“根据《资本市场法》,制裁是在确认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不公平交易的内部交易时才实施的”,“股票买卖行为本身不可能被视为非法。”他还表示:“如果主要股东等不进行公示而交易股票,就仅以未公示这一点本身科以刑事处罚或罚金,从逻辑上看,就是将未公示本身视为‘不公平交易’。”


如此一来,虽然部分观点认为,今后由于内部交易事前公示制度,股票市场将有所萎缩,但政府考虑到业界忧虑,在合理范围内设置了例外条款,因此持“仍需观察市场是否真的会萎缩”这一立场。


包括:当同时满足“发行股票总数的1%未满”以及“金额在50亿韩元未满”这两项要件时,免除申报义务的条款在内,因△继承 △股票股利 △股票让受方式 △并购等不得已事由进行的交易,也被排除在事前公示义务对象之外。此外,基于其利用未公开信息的可能性较低的判断,包括年金基金在内的财务投资者(Financial Investor)也被排除在事前公示义务主体之外。


一位要求匿名的前高等法院部长法官出身律师表示:“从卖出股票一方的立场来看,也存在不得已的情况,从而可以认为存在财产权受侵害的余地,但要说具有违宪要素则较为困难”,“通过上市公司内部交易事前公示制度,社会是在要求主要股东负起更大责任,更加慎重地进行交易。”



《法律新闻》记者 Kim Jihyun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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