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对四十多岁被告判处与一审相同的6年有期徒刑

“再回监狱就是了”……持刀砍伤上司的四旬男子,二审仍获刑6年 View original image

一名四十多岁的男子在出狱后就职的公司里,因认为上司轻视自己而持凶器行凶,在二审中也被判处重刑。


联合新闻社3日报道称,“大田高等法院第3刑事部(审判长金炳植)在针对未遂杀人案的二审宣判庭上,驳回了四十多岁A某提出的上诉。”A某一方主张,其作案是为了回到监狱而非杀人,没有杀害意图,但合议庭未予采纳。


二审合议庭认为,“被告人认识到或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是合理的判断;其为重新入狱而实施本案犯罪,并称自己因诱导讯问而做出错误陈述的主张,难以置信。”合议庭接着表示,“原审认为,即便侵犯生命这一绝对价值的杀人犯罪仅停留在未遂阶段,也绝不能予以容忍,并考虑到被害人在身心上受到冲击,长期饱受痛苦等情形。”


合议庭还说明驳回上诉的理由称,“本次虽然缴纳了1000万韩元的刑事和解金,但并未感到有必要变更一审认定的量刑条件,从而判处更轻的刑罚。”


此前,A某被控于今年1月31日早上7时42分,在大田儒城区某公司内,持凶器袭击职场前辈B某(36岁),企图将其杀害。当时,他用凶器刺向被害人胸部后,试图再次发动攻击,但在其他员工制止下,仅构成未遂。


据悉,案发前一天,A某与B某一起作业时,因被指出不熟悉作业程序而心生不快,随后在被问及作业程序相关问题时又感到愤怒。之后,B某对其不搭话、将其当作“透明人”对待,A某大为恼火,心生“要再回监狱”的念头,从位于中区的自己家中取来凶器实施了本案犯罪。



A某曾因特殊伤害罪等在大田监狱服刑1年6个月,并于去年2月出狱。一审合议庭指出,“被告人因认为被害人轻视自己,仅以想要重新入狱为由实施本案犯罪,罪质极为恶劣”,“尤其是在因暴力前科被判实刑后仍不反省,又在累犯期间实施本案犯罪,难以认定其有悔改之情”,遂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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