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 Heejin:“HYBE又在操纵舆论……NewJeans制作是不公平合约”
称“《制作业务委托合同书》不当”的立场
前ADOR代表Min Hee‑jin再次就与母公司HYBE之间、以及关于组合NewJeans制作相关合同的不当性问题发生冲突。
31日下午,ADOR代表 Min Heejin 在首尔中区韩国新闻中心举行第二次记者会,发表对当天上午召开的 ADOR 临时股东大会的立场时流下眼泪。 [图片来源=韩联社供图]
View original imageMin前代表一方的代理律师事务所世宗法律事务所于30日通过立场文件表示:“本月27日,ADOR董事会对外表示,Min Hee‑jin前代表‘将继续负责NewJeans的制作工作’。然而,这与Min前代表本人的意愿完全无关,她从未同意报道内容中的任何一项,这是单方面的舆论操作。”
Min前代表一方称:“ADOR董事会主席、现任代表Kim Ju‑young于本月28日向Min前代表发来一份题为‘业务委任合同’的合同”,并表示:“该业务委任合同中记载的合同期限自本月27日至今年11月1日,合计仅2个月6日。”
接着指出:“NewJeans已于今年6月在日本东京巨蛋成功举办粉丝见面会,2025年还计划举行世界巡回演出。认为可以在短短2个月内完成为筹备世界巡演的偶像组合进行制作工作的想法本身就令人震惊”,“由此可见,由HYBE指派的ADOR董事们对核心业务的理解严重不足,这一点已由他们自己证明。”
此外还补充说:“仅从这般不合常理的合同期限来看,ADOR董事会此前声称的‘所有决定都是为NewJeans做出的最佳选择’这一说法显然是虚构,也不过是一次舆论操作。”
同时,Min前代表一方表示:“业务委任合同中充斥着允许ADOR单方面意志即可解除合同的有害条款。”
他们指出:“即便是区区两个月左右的合同期限,ADOR(实质上是HYBE)也可以随意缩短。合同中规定,只要ADOR认定Min Hee‑jin前代表的业务执行能力明显不足,就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却没有任何关于客观依据或标准的条款。”
并且还表示:“合同中还规定,如果因ADOR的经营情况导致难以维持合同,或者根据ADOR需要,由ADOR代表理事作出判断的情况,也属于可以立即解除合同的事由”,“这实际上是规定ADOR(实质上是HYBE)可以在任何时候、出于任何理由随意解除合同,是为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将其排除在相关工作之外而预留的‘后门’。”
Min前代表一方表示:“在这种缺乏常识内容的合同上发出签署要求的行为,令人不得不怀疑HYBE是否真心希望继续将NewJeans的制作工作交由Min前代表负责”,“因此无法在该合同上签字。”
最为关键的是,对于这次又是由她一方先表明立场一事,他们解释称:“ADOR董事会(HYBE)在没有就制作工作进行任何讨论、也未就协商期限提出任何建议的情况下,要求在3日内签字”,“从未与合同当事人进行过一次协商尝试的正是ADOR董事会(HYBE)。HYBE自事态一开始,就将本应在内部解决的事项绕开当事人协商而先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和议题化,因此这次也有可能以类似方式遭到攻击,所以我们选择先公开事实。”
对于上述主张,ADOR相关人士反驳称:“制作合同的任期是与Min前代表的社内董事任期相匹配”,“如果任期延长,那么合同也应届时通过重新签约来推进。”
该ADOR相关人士还表示:“关于解约的条款,是为了在制作人未能忠实履行业务时,防止给经营带来重大损失而设立的最低限度装置”,“如果对合同条款有异议,不应通过发表立场文件,而应与ADOR董事会协商,这才是正常的讨论程序。”
他接着表示:“发送的是合同草案,旨在与代表理事协商,但对方却以立场文件形式公开,我们对此感到遗憾”,“这不过是完全可以通过公司内部协商充分处理的一般性事务。”
以下为ADOR前代表Min Hee‑jin的立场文件全文
就关于制作业务委任合同不当性问题,针对ADOR董事会的答复,发表如下立场。
1. 关于“因社内董事任期至11月1日,故就剩余期间的角色发来合同”的主张:
社内董事任期与制作业务是互不相关的事项。即便不是社内董事也可以担任制作人,两者的角色完全不同,硬要将其联系起来反而令人费解。
自称人力资源专家的代表Kim Ju‑young不可能不明白这一点,只是因为难以为这份缺乏常识内容的合同找到合理解释,才不得不找出这样的借口而已。根据股东间合同,社内董事任期理应自然延长,总计应保障5年。
2. 关于“解约条款属一般性条款”的主张:
ADOR董事会发来的业务委任合同中,在没有任何标准或依据的情况下,允许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款过多。
这些条款在ADOR或HYBE与其他当事方签订的合同中均不存在。甚至连两个月左右的合同期限,都被设计成可以由ADOR(HYBE)随意缩短,这是不公平的合同。合同理应在相互协商基础上达成,这是最基本的常识。
3. 关于“若对合同有异议,应与ADOR董事会协商,而非发表立场文件”的主张:
在未与我方协商的情况下,率先通过媒体发布内容、向媒体泄露信息等进行舆论操作的一直是HYBE。ADOR董事会(HYBE)在既未就制作业务进行任何讨论,也未就协商期限提出任何建议的情况下,要求在3日内签字。
从未与合同当事人进行过哪怕一次协商尝试的正是ADOR董事会(HYBE)。HYBE自事态一开始,就将本应在内部整理的事项绕开当事人讨论而先通过媒体进行议题化,因此这次也可能以类似方式对我方发起攻击,所以我们选择先公开事实。
4. 其他令人疑惑的条款:
合同中还发现多项意图明显的条款,例如“ADOR董事会可以命令制作人兼任制作工作以外的其他职务”,以及表面上以“营利活动”一概而论、实则限制出演节目、宣传、演讲等活动的条款。
如果不签合同,他们就会通过舆论操作称我方拒绝制作工作;若在这种不合理的条件下忍受着签了合同,他们又必然会以这些不合理条款为依据,动辄指责违约,或反过来指责签下合同本身就是错误,从而进行骚扰。这是在不合理的股东间合同之后,再次通过提出不公平合同来设置另一重陷阱的行为,特此告知,我们无法在该合同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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