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弹劾事由多未具体指明或与职务执行无关 本案不作实质审理

宪法法院于29日作出决定,驳回对大田高等检察厅检察官 Lee Jeongseop(53岁,司法研修院第32期)的弹劾审判请求。


宪法法院表示,法官一致同意,驳回针对被申请人李检察官的弹劾审判请求。


今年5月8日,在首尔钟路区宪法法院举行的弹劾审判案件第一次辩论期日上,大田高等检察厅检察官 Lee Jeongseop 出席庭审并回答采访记者提问。照片=记者 Heo Younghan 提供

今年5月8日,在首尔钟路区宪法法院举行的弹劾审判案件第一次辩论期日上,大田高等检察厅检察官 Lee Jeongseop 出席庭审并回答采访记者提问。照片=记者 Heo Younghan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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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院说明理由称:“本案弹劾审判的部分弹劾事由不能认为已经被具体特定,另有一部分并非关于职务执行,因此不能成为弹劾事由;至于其余弹劾事由——被申请人参与在证人询问前会见证人的行为——也不能认为违反了宪法第7条第1款、第27条第1款、旧《检察厅法》第4条第2款及《国家公务员法》第56条。”


此前,共同民主党议员于去年(2025年相对时间的“去年”即2024年)11月9日提出了针对李检察官的弹劾诉追案,但在次日即同年10日要求国会议长撤回该弹劾案的提案。其时国会议长接受了这一请求。


随后,在去年11月28日,共同民主党议员再次提出针对李检察官的弹劾诉追案,并于同年12月1日在国会全体会议表决中,以180票中的174票赞成获通过。依此,作为诉追委员的国会法制司法委员会委员长于去年12月4日向宪法法院申请了弹劾审判。


对李检察官提出的诉追事由包括:▲滥用检察官身份,擅自查阅与犯罪无关的一般人的犯罪记录、侦查记录、前科记录,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自己的亲属等第三者,或者指示后辈检察官等检察机关相关人员查询一般人的犯罪经历的嫌疑(犯罪经历查询及擅自阅览) ▲2020年12月24日,在某大型企业高管代为预约的某滑雪场度假村公寓餐厅,与家人、亲戚、熟人等十余人进行聚餐的嫌疑(违反《禁止不正当请托及收受金品等法》以及违反《传染病预防法》上的禁止聚集命令) ▲向自己岳家经营的高尔夫球场提出请求,以不正当方式协助安排前后辈等同事检察官的预约,提供便利使用高尔夫球场的嫌疑(提供高尔夫球场预约便利) ▲就自己内弟赵某的毒品投药案件,滥用检察官的地位和权限,对水西警察署施加影响,阻碍其对该案进行侦查的嫌疑(涉嫌摆平侦查) ▲2020年8月,就前法务部次官 Kim Hakui 涉嫌受贿的刑事审判,在证人出庭作证前于检察官办公室事先会见证人的嫌疑(在证人询问前事先会见证人) ▲于2018年8月和2021年4月两次向自己并未实际居住的首尔江南区一处公寓申报迁入的嫌疑(虚假迁入申报)等。


宪法法院在审查李检察官的具体弹劾事由之前,先对其一方所主张的适法要件进行了判断。


宪法法院首先未采纳李检察官一方关于“检察官不是弹劾对象,因此审判请求不合法”的主张。


宪法法院说明称:“宪法第65条第1款规定,‘其他法律规定的公务员’也可以成为弹劾审判的对象;《检察厅法》第37条规定,检察官是弹劾审判的对象;通过免职剥夺检察官职务,只能通过弹劾审判实现。”


此外,宪法法院以“本案弹劾决议并非以充分查明的事实关系为基础作出,弹劾事由也未被具体特定,且弹劾事由中罗列了与职务执行无关的事实”等理由,驳回了李检察官一方提出的“滥用弹劾诉追权”的主张。


宪法法院表示:“既然弹劾诉追案已被合法撤回,仅凭其再次被提出这一事实,难以认定国会或国会议员滥用了弹劾诉追权。”


宪法法院又称:“从弹劾诉追案首次提出到决议通过的全过程来看,拥有弹劾诉追权的国会本有时间对弹劾事由的具体内容或存否进行充分调查和审查,但似乎并未履行此类程序。然而,《国会法》规定,在提出弹劾诉追案时,是否对其事由等进行调查,属于国会的自由裁量;且弹劾审判的性质不同于刑事程序或一般纪律程序,因此,即便国会未就弹劾事由进行单独调查,或未等待侦查结果、监察结果而直接表决通过弹劾案,也不能仅据此认为该决议违反了宪法或法律。”


宪法法院接着判断称:“虽然本案弹劾事由中一部分不能认为已经被具体特定,且其中一部分也不能认为是关于被申请人职务执行的事项,但从前述弹劾审判的性质来看,仅凭这一点,尚不足以断定本案弹劾审判请求构成对弹劾诉追权的滥用。”


另一方面,宪法法院承认,国会所提出的李检察官部分弹劾事由并未被具体特定。


宪法法院指出:“在针对被申请人的弹劾事由中,关于犯罪经历查询及擅自阅览、违反《禁止不正当请托法》部分、高尔夫球场预约便利提供、涉嫌摆平侦查部分,由于行为的时间、对象、相对方等具体情况,以及与职务执行的关联性等并未被具体特定,难以认为事实关系已经具体化到足以明确确定审判对象、并与其他事实明显区分的程度。因此,难以期待被申请人就上述弹劾事由行使防御权,上述弹劾事由不能认为已经被具体特定。”


宪法法院表示:“鉴于上述弹劾事由未被具体特定,未具备形式上的适法性,对这些弹劾事由不再进一步判断。”


基于上述理由,宪法法院对李检察官的弹劾事由中,关于犯罪经历查询及擅自阅览、与度假村预约相关的违反《禁止不正当请托法》、提供高尔夫球场预约便利、涉嫌摆平内弟案件侦查等事由,未进行实体上的本案审理。


宪法法院还认为,关于违反禁止聚集命令和虚假迁入申报的事由,因与检察官的职务执行本不相关,不能成为弹劾事由。


宪法法院指出:“宪法第65条第1款所称的职务‘执行’,是指根据法制上主管职务所包含的固有业务以及依社会通念与之相关的业务,而具体对外展现并现实化的行为。因此,与职务执行无关的行为不能成为弹劾事由。”


宪法法院接着表示:“违反禁止聚集命令部分及虚假迁入申报部分,并非在检察官身份下实施的行为,从诉追决议书的记载本身即可明确其并非关于被申请人职务执行的事实。因此,上述弹劾事由就其内容本身而言,不能视为与被申请人的职务执行有关,因而不能成为弹劾事由,对此部分弹劾事由不再进一步审查。”


最终,宪法法院认为,在李检察官的6项弹劾事由中,有5项要么未被具体特定,要么与职务执行缺乏关联,仅凭其本身不能成为弹劾事由,因此未作实体判断。


宪法法院唯一审查其是否违法的是“在证人询问前会见证人”这一项。


国会将李检察官事先会见证人的行为,作为弹劾事由之一,指称其违反了宪法第27条第1款、《检察厅法》第4条第2款、《国家公务员法》第56条以及宪法第7条第1款等。


但宪法法院最终得出结论,认为该弹劾事由也不成立。


首先,对于不构成违反宪法第27条第1款及《检察厅法》第4条第2款这一点,9名裁判官意见一致。


宪法第27条第1款规定:“所有国民都有权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法官依照法律进行审判”,将审判请求权作为国民的基本权予以保障。


宪法法院表示:“本案事前会见并未阻断被告人与证人的接触,证人的陈述也在刑事审判中呈现,证人亦亲自在法庭作证;且就与被告相关的公诉事实,已宣告并确定无罪判决。”


宪法法院补充称:“不仅如此,在本案刑事审判中,法院并未认为被申请人参与的本案事前会见中存在对证人的劝诱或施压等情形,因而未认定本案事前会见违法,反而还认可了证人陈述的证据能力。”


宪法法院指出:“难以认为检察官对证人进行事前会见的行为可以不受限制地被允许并正当化,因此,根据个别、具体案件的不同,该案件中的事前会见可能违法或不当,但仅凭本案记录,尚不足以认为本案事前会见违法,不能认定本案事前会见破坏了审判的公正性、违反宪法第27条。”


宪法法院还表示:“并不存在全面禁止在证人询问前会见证人的法律规定”,据此认为不构成违反《检察厅法》或《国家公务员法》。



但裁判官 Kim Kiyoung 和 Moon Hyeongbae 提出了单独意见,认为李检察官的事前会见行为违反了《国家公务员法》第56条的诚实义务以及宪法第7条第1款的实现公益义务,但尚不足以构成正当化对其免职的重大违法,因此应予驳回。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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