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公共采购厅将对多供方合同制度(下称MAS)动刀,旨在改善采购企业在一线感到不便、不当的“杀手级监管”。
公共采购厅29日表示,已决定修改并施行《货物MAS业务处理规定》和《货物MAS特殊条件》等“两项与货物MAS相关的行政规则”。
MAS是一种合同制度,为满足公共机构的多样化需求,在质量、性能、效率等方面同等或相近的货物中,由需求机构自行选择购买对象,并确定两家以上供应商为合同相对方。该制度以《公共采购事业法》施行令修订为契机,自2004年12月开始实施。
但在一线,有意见指出,在MAS的竞争格局(选定两家以上合同相对方)下,无过错的销售企业可能遭受善意受损。当有两家公司参与MAS时,如果对方企业因交易暂停等原因被排除在合同之外,剩下的企业即便没有任何责任,也会受到无法在采购商城销售产品的不利影响。
对此,公共采购厅改进制度,今后即便在MAS框架内公共采购商城的销售者仅剩1家,只要不存在过错事由,就可以继续维持交易。其宗旨在于保障企业的经营自主权,防止因对方企业的不公平采购行为而遵守合同义务的企业遭受销售中断等不利影响。
同时,还设置了安全装置,防止企业利用修订后的行政规则进行串通。
在原有2家公司参与MAS的情况下,如其中1家因不公平采购行为等被排除,允许剩余企业在1个月后恢复销售;如果在同样情形下6个月以上仍无新企业签订合同,则认定已丧失MAS制度本来的“竞争性”宗旨,重新启动销售中止措施,这是此次改正的核心内容。
公共采购厅今后还将减少MAS中期检查次数。在合同期(3年)内仅进行1次中期检查(原为2次),以减轻MAS企业在中期检查时必须提交的各类确认书、认证书等材料提交负担。
另外,在MAS产品交付过程中,只有在发包机构与企业之间达成书面相互协议时,才允许变更合同规格;同时限制损害设计、材质等合同本质的过度变更,以减轻企业负担。
提高MAS制度运营与管理效率的内容也被纳入本次行政规则修订中。公共采购厅在修订规则中明确,在审查MAS合同物资适合性时,可对交付实绩、市场环境及产品特性等因素进行灵活判断;并通过明确MAS产品的原产地管理义务,以及在违反原产地规定时实施交易中止等制裁,引导MAS企业自主进行原产地管理。
此外,在合同履行业绩评价时,将扩大适用加分的“MAS专业资格证”发证机构范围,以消除教育机构之间的公平性问题,并增加有助于提升采购企业MAS相关专业性的培训机会,这些内容也被写入行政规则。
截至今年7月,共有1万1957家采购企业通过MAS合同在“国家采购平台”注册并销售共81万5553个品目。通过MAS的供应实绩为11.6万亿韩元,占公共采购厅整体货物与服务实绩(25.3万亿韩元)的45.8%。
公共采购厅厅长 Lim Kigeun表示:“此次对MAS行政规则的改进,意义在于着眼于采购市场中企业利用率最高的MAS市场,重点废除给企业带来负担的‘杀手级监管’。”他还表示:“公共采购厅今后也将从采购企业视角出发,继续发掘并废除不合理监管,努力营造有利于企业成长的富有活力的采购生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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