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vest&Law]插上翅膀的流媒体,被网困住的广播
有人指出,在宽松监管之下快速成长的在线流媒体服务(OTT),与仍被严格监管束缚的传统广播媒体之间存在差异,为了实现公平的媒体竞争,有必要尽快推进法律制度的改善。法律界也有声音表示,政府若对特定经营者适用有利或不利的差别监管,可能损害公平竞争环境,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现行法制。
OTT高速增长与传统广播的低迷
自OTT市场站稳脚跟后,OTT行业实现了快速增长,而传统广播媒体的增长则陷入停滞。
根据媒体·内容产业融合发展委员会今年3月发布的报告,2018年至2022年间,OTT销售额增长了118.52%,但地面波广播仅增长9.47%,增幅有限。综合有线电视运营商的销售额下降13.88%,卫星广播则下降8.93%。
被不合理监管束缚的传统广播
有许多在OTT上可以进行、但在传统广播中却无法进行的赞助或广告。这是因为在收费方面向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等部门履行条款申报义务、内容编排监管义务、广告时长等广告监管义务等方面,适用的监管标准并不相同。
例如,在YouTube节目中可以接受酒精度数在17度以上的酒类赞助或投放广告,但在广播中则不允许。根据现行广播广告审议规定,配方奶粉或酒精度数在17度以上的酒类等特定品目,一律禁止在广播中投放广告。
OTT与传统广播的监管公平性问题
由于相关标准是在过去制定的,有舆论认为,这些规定在当今媒体环境中显得过于落后于时代。
SBS法务组组长、律师 An Jaehyung(53岁,第34期司法研修院)表示:“目前的广播相关法律法规中存在大量不合理的监管。例如,《医疗法》仅对《广播法》意义上的广播禁止医疗广告,但从媒体影响力等角度来看,并无正当理由将YouTube等在线视频平台排除在同一监管对象之外。”他接着表示:“相反,这反而在医疗消费者之间制造了信息差距,限制了消费者在首尔与地方、大型医院与中小医院之间作出正确选择的权利。”
律师事务所律村律师 Han Seunghyeok(49岁,第33期)指出:“随着时间推移,付费电视与OTT之间的竞争关系日益凸显,但由于未能实现‘同一服务、同一监管’,竞争力并非由服务竞争力的差异决定,而是被‘监管强度’的差异所左右。”他同时建议:“与其加强对OTT的监管,不如放宽对付费电视的监管,更为妥当。”
安贤 《法律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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