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在法庭上没有发言权”
“即使受害人或受害人代理律师出庭,法庭也不会点名,只能自己找空隙发言。受害人自举报受害事实的那一刻起,似乎就在一连串程序中消失了。”
走进刑事法庭,会发现设有被告席和检察官席,却没有为受害人预留的位置。虽然部分法庭设置了受害人席,但只是旁听席中的一个座位,难以辨认。这是因为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和被告被视为主体,制度重点在于用刑罚权保护被告人。即便受害人遭受了实质性损害,在侦查和审判过程中却被彻底边缘化。即使是在最近造成16名死伤者的“市厅站逆行事故”等案件中,受害人的声音也未能受到关注。法律界认为,应当回顾受害人被边缘化的现实,并就制度性改进展开讨论。
仅在性暴力犯罪等案件中保护受害人
现行法律中,仅有部分犯罪保障受害人代理律师的异议权。首先,受害人代理律师制度在委任方面的法律依据,仅存在于《关于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的特别法》《关于儿童及青少年性保护的法律》《关于虐待儿童犯罪处罚等的特别法》《残疾人福利法》《关于跟踪犯罪处罚等的法律》等少数法律中,因此在实务中,只有这些犯罪的受害人所委任的律师才被称为“受害人代理律师”,其他犯罪受害人所委任的律师则被称为“代理人”。此外,对上述犯罪受害人,程序参与权等部分权利虽有所保障,但对诈骗、暴行、恐吓等其他多种犯罪受害人,却缺乏保护受害人及其参与程序的法律依据,即使委任律师,也难以期待获得律师的实质帮助。
法务部也认同扩大受害人国选代理范围的必要性,于2023年12月预告立法,提出修改《特定严重犯罪法》,将杀人、抢劫、黑社会性质暴力等主要严重暴力犯罪纳入受害人国选代理律师支援范围。但由于第21届国会任期届满,该修法案被废弃,目前已在第22届国会重新提出。
律师需逐一追踪案件编号
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向受害人通知侦查结果或处分结果,但对侦查进展情况的通知却没有规定。并且侦查结果不会自动通知受害人,因此受害人代理律师为了确认案件编号,不得不向警方和检方逐一打听、追踪,饱受不便。
程序低效问题被指出亟待制度改进。根据司法政策研究院上月发布的《刑事程序中受害人保护与参与现状及改善方案》研究报告(研究负责人为研究委员 Jo Miseon),即便存在可以向受害人自动发送短信通知侦查结果的系统,是否实际通知仍取决于侦查机关的使用与否,导致存在差异。报告指出:“从警方侦查阶段来看,尽管开发了短信自动发送系统,但由于不同警署及承办侦查官的做法不同,中间结果通知往往未能得到妥善执行,或仅以‘中间通知’这一形式化语句敷衍了事,致使受害人难以掌握案件进展情况”,“受害人因侦查机关这样的应对方式,无法消除误解或不安,反而对其产生不信任感。”
报告还指出:“警方作出不移送决定、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处分的各类通知,对于保障受害人的异议权和不服权具有重大意义,因此通知极为重要”,“然而,如果受害人未收到警方的移送决定或检察官的起诉处分通知,那么受害人主张的控告事实或情节事实,可能与侦查结果中确定的嫌疑事实不一致,因此在警方作出处分之后,受害人的信息权仍具有重要意义,有必要适时予以通知。”
虽然在拘留前有出席被疑人讯问期日并陈述意见的权利,但由于期日通知往往非常仓促,导致难以实现对该权利的实质保障。在尚未查阅拘留令申请书的情况下就必须陈述意见的情形也屡见不鲜,受害人代理律师因无法充分掌握嫌疑事实和拘留事由而在提交意见时面临困难。
另一位具有受害人代理经验的律师表示:“就连被疑人一方的律师也是迟迟才收到拘留令申请书,受害人代理律师就更难拿到,只能亲自前往阅卷、复制,而这也并不容易”,“实际上,各法院的应对方式也不尽相同。”
受害人代理律师只能坐在旁听席
进入公判阶段后,受害人代理律师同样难以提供法律援助。
法庭内既未设置受害人代理律师专席,也没有出席确认义务,多数情况下干脆被省略。这成为打击试图参与刑事审判的受害人代理律师积极性的因素。一名要求匿名、执业10年的律师表示:“在性暴力犯罪、受害人众多的案件、或引发社会关注的案件中,许多人会提交请愿书,合议庭等也在一定程度上知晓受害人代理律师的存在,因此在审判过程中有时会保障其发言权。但总体而言,在诈骗或财产犯罪等案件中,即使有受害人代理律师,也几乎没有机会在审判过程中陈述受害人一方的意见。”
一名曾以受害人代理律师身份出庭的刑事专业律师表示:“我曾坐在旁听席旁听审判,举手表明自己是受害人代理律师并表示希望发言,大部分合议庭都会允许我发言。但在宣判前的最后一次公判中,我表示想作最后陈述时,却被诉讼指挥告知:‘受害人代理律师在刑事程序上并未被保障发言权,因此不可能。如果有想说的话,请日后以书面形式提交。’当时让我感到非常错愕。”
以证人身份出庭的受害人,也难以顺利陈述意见。由于对审判程序中的陈述权了解不足,往往无法充分利用陈述意见的机会;而对于不具证人身份的受害人而言,程序中并未正式设置意见陈述环节,要表达自己的意见就更加困难。
“有必要扩大保障受害人程序参与”
法律界认为,为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应当切实运用既有相关制度,并进一步扩大受害人意见陈述权。一名高级法院法官表示:“在刑事程序中,受害人确实处于被边缘化的状态”,“既然受害人也是诉讼当事人之一,就有必要通过制度补充,使其能够在诉讼过程中发出自己的声音。”
也有意见指出,应当弥补受害人无法查阅诉讼记录等案件相关信息的不足。一名具有受害人代理经验的律师指出:“受害人处于无法了解被告人主张内容的境地”,“有必要制定关于诉讼记录查阅的明确规定。”还有意见认为,在收到诉讼记录查阅申请时,可以考虑将必要部分摘录或摘要后提供。
Han Suhyeon、Park Suyeon 《法律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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