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含量未检出时难以适用
在连接济州市和西归浦市的山间公路上无证驾驶、接连造成越过中央线的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一名40多岁男子,被求处有期徒刑5年。
在济州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单独合议庭(审判长 Yeo Gyeong-eun 部长法官)审理的以违反《特定犯罪加重处罚等相关法律》(肇事逃逸致伤)等罪名被拘捕起诉的A某(41岁)一案中,于首次公判兼结案公判上,检方请求法院判处A某有期徒刑5年。检方表示:“从受害程度和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等犯罪经过来看,犯罪情节恶劣。”
去年3月10日18时39分左右,A某在汉拿山城板岳探访 안내所附近的516公路上,驾驶友人所有的索纳塔小轿车往西归浦方向行驶时,越过中央线,接连撞上3辆小客车后逃逸。此后他再次越过中央线,撞上迎面驶来的干线公交车后逃离现场,被指控犯下上述行为。
次日8时20分左右,警方接到举报后出动,在距离事故现场约13公里的济州市阳地公园附近将A某紧急逮捕。
调查显示,A某的驾驶执照已于2018年被吊销。他在无证状态下驾驶车辆并引发事故。他先是称“没有在饮酒后驾驶”,随后又翻供表示,“事故当日中午在餐馆用餐时,佐餐喝了4至5杯烧酒”。
警方以此为依据,调取了相关餐馆的闭路电视(CCTV)录像,获取了A某多次饮酒的画面。但由于未能检出饮酒数值,最终未能适用酒后驾驶罪名。
在事件发生约13小时40分钟后,警方对紧急逮捕的A某进行酒精测试,其血液酒精浓度结果为0%。随即又进行了采血,并委托国立科学搜查研究院进行检测,但同样未检出饮酒数值。
按照现行法律,要适用酒后驾驶罪名,必须确认血液酒精浓度。虽然存在根据时间推算血液酒精浓度的维德马克(Widmark)回推技术,但由于需要一个可供回推的初始数值,在未检出酒精浓度的情况下,难以适用该方法。
A某在法庭上对全部公诉事实予以承认。宣判公判预计将于下月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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