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卷款跑路”…海外平台被强制指定韩国境内代理人
《电子商务法》修正案获国务会议通过
包括因销售假货、夹带有害物质等问题而引发争议的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在内,今后所有海外平台企业都必须强制指定在韩国境内负责消费者保护义务的国内代理人。为提高小额消费者受害案件的救济率,电子商务法中也将引入同意决议制度。
公平交易委员会19日表示,包含上述内容的《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电子商务法)修正案已在国务会议上获通过。此次修法是继今年3月多个相关部门联合发布的《海外在线平台相关消费者保护对策》之后采取的后续措施。由于阿里、Temu、Shein等中国系跨境电商企业频繁出现假货、有害、色情商品销售以及违法广告经营等副作用,此次修法旨在预防消费者受害并迅速提供救济。
修正案明确规定,对于在韩国境内没有住所或营业所的海外平台企业(通信销售业者等),若其销售额、消费者规模等达到一定标准以上,必须以书面形式指定国内代理人。所指定的国内代理人必须负责消费者受害救济及纠纷解决等业务,并在公平交易法执法方面成为调查对象。同时,必须确保与指定代理人的海外经营者之间有有效的联络方式,且国内代理人成为文书送达对象。
为防止国内代理人制度流于形式,修正案将国内代理人限定为在韩国境内具有住所或营业所的主体;若海外总部在韩国设有由其构成董事会并对经营活动施加强大影响力的法人,则规定应将该韩国法人指定为国内代理人。此外,指定国内代理人的通信销售业者等,必须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提交国内代理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等信息,并在其互联网主页等处公开。
修正案还规定,若国内代理人在履行义务过程中违反法律,则可将指定该国内代理人的通信销售业者等作为下达整改命令及处以罚款等行政处分的对象。
修正案同时包含在电子商务法中引入同意决议制度的内容。同意决议制度,是指经营者提出恢复原状或受害救济等合理的整改方案,公平交易委员会在听取利害关系人等意见后认可其合理性时,在不对违法与否作出最终认定的情况下,迅速终结案件的制度。虽然不对违法性作出判断,但被评价为能够实质性救济消费者损失并快速恢复竞争秩序的手段。
公平交易委员会表示:“在因欺骗消费者行为等导致大规模消费者受害的情况下,经营者制定并履行消费者受害救济方案,消费者无需提起诉讼即可迅速获得救济。”此外,若经营者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未在同意决议中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同意决议,公平交易委员会可按日处以不超过200万韩元的履行强制金。
当天在国务会议上通过的电子商务法修正案,预计在总统裁可后于本月内提交国会。公平交易委员会表示:“通过将此前仅规定于公平交易委员会主管的7部法律中的同意决议制度新引入电子商务法,有望在经营者违法行为导致消费者受害时,实现对消费者的迅速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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