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遗嘱规定由 Lee Hojin 所有”
前Taekwang集团会长 Lee Hojin 在围绕先父“借名遗产”与姐姐的诉讼二审中胜诉。
据法律界17日消息,首尔高等法院民事第6-3庭(主审法官 Lee Kyunghoon、Kim Jeuk、Kang Kyungpyo)在前会长 Lee Hojin 起诉姐姐 Lee Jaehun 要求损害赔偿的案件中,判决姐姐支付153亿5000万韩元及迟延利息。 一审则认定 Jaehun 需向前会长支付400亿韩元及迟延利息。
兄妹间的纠纷源于先父、已故前任会长 Lee Iimyong 于1996年去世时留下的遗嘱。遗嘱内容为:“除女儿外,仅将财产给予妻子和儿子,如有剩余财产,则由遗嘱执行人、前会长 Lee Gihwa(前会长 Lee Hojin 的舅舅,2019年去世)之意愿处理。”当时尚未具体特定的“剩余财产”,是在2010至2011年检方对 Taekwang集团的调查及国税厅税务调查过程中,被查出为先代会长以他人名义持有的股票和债券。
Taekwang集团的资金管理人于2010年10月将借名债券交给 Jaehun,之后在2012年要求返还,但 Jaehun 并未回应。于是前会长于2020年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他主张,自己单独继承了该债券,只是通过资金管理人暂时托管给 Jaehun,而 Jaehun 则以遗嘱内容无效进行抗辩。
一审认为,“先代会长遗嘱中关于‘剩余财产’的部分违反了遗嘱的一身专属性(不得转让给他人的属性),因此无效”。但同时认定,自先代会长去世起,前会长实际上一直占有该债券,且其他继承人提出异议的期间已过,因此债券所有人为前会长。
一审还认可了前会长关于托管给 Jaehun 的债券规模为400亿韩元的主张属实。
二审同样认定该债券归前会长所有,但理由与一审不同。二审认为,先代会长关于“剩余财产”的遗嘱有效,前会长是根据前会长 Lee Gihwa 的意思,合法继承了该债券。合议庭表示:“遗嘱中还包括将集团经营权转让给前会长的内容,为此,他必须取得这些借名财产。”法院认为,让前会长 Lee Hojin 接收借名财产,正是遗嘱的本旨。不过,对于 Jaehun 持有的债券规模,仅认可通过金融交易记录等明确证明的153亿5000万韩元,并认定需返还给前会长的金额也仅限于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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