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作为提升企业价值(Value-up)项目一环而提出的多项扩大董事忠实义务的《商法》修正案中,有观点指出,如果实际扩大董事忠实义务的对象,可能会给市场带来混乱。
韩国经营者总协会(经总)15日在《有关扩大董事忠实义务的〈商法〉修正研究》课题结果报告中提出了上述忧虑。
承担该课题的成均馆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院名誉教授 Choi Junseon 在报告中表示:“近期提出的扩大董事忠实义务对象的主张,是源于对法律概念的误解”,“若以此内容修改《商法》,令人担忧将导致诉讼增加和股东间矛盾加剧”。
现行《商法》将董事忠实义务的对象规定为“公司”。但近期有修正案被提交,拟在该对象中加入股东。
有观点认为,若修正案通过,企业董事会在决定并购(M&A)或公司分立等经营上的重大事项时,将能够被明确规定必须包括小股东在内,考虑全体股东的利益。
对此,Choi 教授首先主张:“所谓董事的忠实义务,并不是指董事有义务向公司‘效忠’,而是指‘当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董事在法律上有义务优先考虑公司的利益。”
他接着补充说:“如果将忠实义务的对象扩大到股东,就会变成‘当董事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优先考虑股东利益的含义”,“但董事是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人,从结构上看,很难成立董事与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这一前提本身。”
Choi 教授还预测称:“主张明确追加为了股东‘比例性利益’的忠实义务,反而会演变为试图保障小股东的‘反比例性利益’,从而可能导致破坏股东平等原则的结果。”
此外,Choi 教授表示,对包括美国、日本、法国在内的6个国家法律进行分析的结果显示,未能找到将股东纳入董事忠实义务对象的相关规定。
Choi 教授建议说:“如果修改《商法》,反而很有可能因诉讼增加和股东间矛盾扩大而加重企业经营上的混乱”,“当市场出现特殊情况时,与其通过立法将其一般化,不如通过现行法律和判例来寻求解决,更为妥当。”
经总本部长 Ha Sangwoo 也表示:“与全球标准不相符合的董事忠实义务扩大会抑制积极的经营活动,只会导致企业竞争力下降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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