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厅制作并发布“股票转让所得税常见错误案例”

韩国国税厅13日表示,将配合2024年上半年股票转让所得税预申报时期(8月1日至9月2日),制作并刊载“股票转让所得税常见错误案例”。


国税厅相关人士表示:“国税厅正在连载包含不动产等内容的‘转让所得税错误案例’系列,本次收录了与股票相关的内容”,“‘股票转让所得税常见错误案例’主要围绕在股票转让所得税预申报前提前了解会十分有用的典型失误情形进行编写”。


场外股票无论是否为大股东都须申报并缴纳转让税 View original image

“股票转让所得税常见错误案例”大致由课税对象、损益通算和税率适用三部分构成。按照案例集,A在场外交易方式转让了国内上市股票,认为上市股票小额股东不属于课税对象,因而未申报股票转让所得税。但在场外转让的上市股票,无论是否为大股东,均属于课税对象。对此,国税厅适用20%的税率,征收了2600万韩元的转让所得税(含加算税)。


还有一例是未将离婚配偶持有的股票纳入判断是否为最大股东的情况。B在前一事业年度结束日仍处于婚姻关系,但在转让上市股票时已与配偶离婚,因此未将前配偶持股计入,判断自己属于小额股东,没有申报股票转让所得税。然而,即使在转让时因离婚导致特殊关系消灭,只要在前一事业年度结束日时为婚姻状态,就必须将前配偶的持股一并计入,用以判断是否为最大股东。若将离婚配偶持股包括在内,则属于课税对象中的最大股东,国税厅据此适用20%的税率进行征税。



国税厅相关人士表示:“与股票相关的转让所得税,自今年起不仅在课税对象大股东认定标准等方面出现了制度变化,而且转让所得的计算方法较为陌生,境外股票及衍生品的申报时期也各不相同,申报时需要了解的内容很多,有必要格外留意”,“‘股票转让所得税常见错误案例’已通过国税厅官网、官方博客及Facebook等渠道向公众开放,任何人都可以轻松获取并加以利用。”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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