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因陷入被害妄想而在高中时期寻找老师并试图持凶器杀害的20多岁男子,被最终判处有期徒刑13年。
调查结果显示,这名在接受抑郁障碍治疗期间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的20多岁男子,因陷入“高中在校期间老师对自己和姐姐进行性骚扰并加以欺负”的被害妄想,而实施了本案犯罪。
据法律界7日消息,大法院第二小法庭(主审法官为 Kwon Youngjun)对因涉嫌杀人未遂被起诉的29岁男子 Yoo某维持原审判决,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
合议庭指出:“综合被告人的年龄、品行、环境,与被害人的关系,本案犯罪的动机、手段与结果,以及犯罪后情状等记录中体现的各种量刑条件来看,即便斟酌上诉理由中主张的各种酌量情节,也不能认为原审对被告判处13年有期徒刑等刑罚存在显失公正之处”,说明驳回 Yoo某上诉的理由。
Yoo某因被控于去年8月4日上午10时许闯入大田大德区一所高中,企图持凶器杀害一名40多岁的教师而未遂,被提起公诉。
他闯入学校后等待约30分钟,见到被害人后挥舞凶器行凶后逃跑,但在3个多小时后被抓获。所幸被害人被送往医院急诊室后保住了性命。
自2021年6月起接受抑郁障碍治疗的 Yoo某,于2022年8月出现“高中在校期间老师打自己耳光、抓住脚踝拖行,并结伙上门对自己和姐姐实施性骚扰等欺凌行为”的被害妄想症状,随后被主治医生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医生曾建议其住院治疗,但 Yoo某未予接受,同年12月在进行面谈治疗时还表示“在遭遇那种事情之后还不复仇,我觉得自己要么是懦弱,要么是真的愚蠢”,此后中断治疗。
自2022年夏天起,Yoo某一直饱受“自己毕业的高中教师对其施害”的被害妄想折磨,萌生出“要让自己认定的施害老师受到惩罚,或对其进行报复”的想法,并自同年9月起通过教育厅官网上的“寻找恩师”服务开始查找相关教师。
他试图通过家人、老师、同学等确认自己的被害妄想是否属实,但得到的都是“没有那回事”或“不记得了”等否定答复。Yoo某还曾前往警察局,试图对这些老师提交控告状,但因缺乏证据被退回。
于是,Yoo某认为,如果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惩罚所谓的施害教师,就要“以其他方式进行报复”,并陷入“被害教师是‘欺负自己那伙人中的主谋’”的妄想之中,在查明被害人任教学校后亲自前往实施了本案犯罪。
一审法院判处 Yoo某有期徒刑18年,并命令其佩戴电子位置追踪装置10年。
合议庭指出:“本案犯罪系被告因精神分裂症而陷入‘被害人在其学生时代欺负自己’的被害妄想,事先准备好凶器并亲赴被害人任教的学校,企图将其杀害而未遂,从犯罪动机、经过、方式及结果来看,罪质极为恶劣。”
合议庭将 Yoo某在大白天、在包括学生在内的众多人所在的学校实施犯罪,却在侦查机关面前表现出似乎并不后悔犯罪行为的态度,以及未为弥补损害作出努力等情节,作为对其不利的量刑因素予以考量。
但合议庭也表示,在量刑时对有利情节予以斟酌,包括 Yoo某承认实施了本案犯罪、案发当时陷入精神分裂症症状中的被害妄想,以及其无同类犯罪前科等。
二审法院将 Yoo某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3年。
合议庭首先指出:“本案犯罪的主要动机是被告产生了‘在高中在校期间曾遭受作为老师的被害人身体上的欺凌或性虐待’的被害妄想,而这属于精神分裂症的症状之一。”
随后合议庭表示:“被告在其亲笔上诉理由书及反省书中称,‘被告在服刑期间一直接受药物治疗,对被害人的憎恨和报复心其实是被害妄想,事实上被害人曾以温暖态度对待自己,而自己却以怨报德’等”,并指出“被告承认并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不能认为对被告的非难可能性高于无精神疾病者。”
合议庭还指出,本案犯罪的杀人类型既不属于《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上的报复杀人,也不属于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无差别杀人等“可非难动机杀人”,同时也不是被害人存在可归责事由,或在正常判断力显著缺失状态下杀害家人的“可酌量动机杀人”,而是属于“普通动机杀人”类型。
合议庭表示:“最重要的是,本案中被害人幸运地保住了性命,犯罪仅构成杀人未遂,被告的罪责难以与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不可逆转后果的既遂杀人罪相提并论。”并指出,“量刑基准也规定,在杀人未遂罪的情况下,应将既遂杀人罪建议量刑范围的下限减为三分之一,上限减为三分之二后适用。”
合议庭认为,尽管一审判处的18年有期徒刑在适用于 Yoo某 的杀人未遂罪量刑基准建议范围之内,但仍属过重,因而不当。
合议庭指出:“杀人未遂罪在量刑基准上的建议范围与其他犯罪相比宽泛得多,且下级审判实务中既遂杀人罪与杀人未遂罪之间确实存在量刑差距。考虑到这一点,很难认为在本案中承认并反省犯罪的被告,其罪责已超过既遂杀人罪量刑基准中‘普通动机杀人’类型加重区域的下限,甚至达到‘可非难动机杀人’类型加重区域下限的程度。”
合议庭总结称:“综合上述情形以及被告的年龄、职业、品行与环境、犯罪手段与结果、犯罪动机、犯罪后的情状等本案审理中显现的各种量刑条件来看,原审判处的刑罚过重,因而不当。”
Yoo某再次提起上诉,但大法院认为二审法院的上述判断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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