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情院:“引入外国代理人法并扩大间谍罪”
朝野提交修法案:间谍罪适用对象由“敌国”扩至“外国”
在第21届国会被共同民主党叫停…亟需寻找共识
以所谓“Su Mi Terry事件”为契机,韩国国内也开始出现应当补强反间谍体系的讨论。国家情报院一方面推动引入“韩国版外国代理人登记法”,另一方面还计划顺应国际趋势,将自法律制定以来70年间仅限于“敌国”的间谍罪适用对象,扩大为“外国”。朝野双方对这一立法宗旨都有共识,外界关注能否在第22届国会中找到妥协点。
据国会情报委员会30日消息,院长Cho Taeyong前一天在非公开进行的情报委重大事项报告中,说明了上述方针。作为强化国家情报院对外情报能力的一环,将制定外国代理人登记法,并推动修改刑法,扩大间谍罪的适用对象。情报委在野党干事、共同民主党议员Park Seonwon就此表示,“朝野之间目前尚不存在大的立场分歧”。
关于应当扩大间谍罪适用对象的讨论自2000年代初便已开始。现行刑法第98条第1款规定:“为敌国从事间谍活动或帮助敌国间谍者,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自1953年法律制定以来,明确写有“敌国”的条文一直未作修改,而敌国的概念仅适用于朝鲜。这意味着,只要不是为朝鲜从事间谍活动,即便为美国、日本、中国等外国从事间谍活动,也缺乏加以制裁的法律手段。尽管政界内部已有共识,但相关法案始终未能跨过国会门槛。
国民力量党代表Han Donghoon当天也在社交媒体上发表题为“是谁、又为何阻止了将敌国改为外国的间谍法修订”的文章,强调有必要修改间谍罪。他提及近期一名隶属国军情报司令部的军务员通过中国国籍同胞(朝鲜族)泄露人力情报(HUMINT)要员身份等机密的案件,指出:“这种事情确实发生了,但令人荒唐的是,在我国却无法以间谍罪进行处罚,因为我国的间谍法只以作为‘敌国’的朝鲜为对象。”
从海外立法例来看,各国呈现出广泛界定间谍范围并予以强力应对的趋势。根据美国联邦法律第18编第37章的规定,如获取可能用于外国利益的信息,或向外国政府、派别、政党等传递与国防有关的信息等情形,即构成间谍罪,最高可处以死刑。中国刑法第110条则规定,对参加间谍组织或受其指派执行任务者,处以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为境外机关、组织等窃取、刺探、收买情报的行为,也适用同等量刑标准。
进入第22届国会后,朝野双方均提出了刑法修正案。国民力量党方面由议员Joo Ho-young提出,共同民主党方面则由议员Jang Kyungtae、Wi Sung-rak分别提出。各案均旨在将适用间谍嫌疑的对象从“敌国”扩展为“外国等”。曾任国家安保室第二次长的国民力量党议员Lim Jongdeuk也于前一天提出修改军刑法的议案,拟将军事机密泄露等间谍嫌疑的判断标准,从“敌国”扩大为“外国”。
议员Park Seonwon于本月23日提交了引入外国代理人登记法概念的修正案。该修正案新设条款,处罚为敌国或外国在政策、外交议题上施加或妨碍影响力者。仅凭这一条款,尚无法查明“外国代理人”从外国政府、政党等处接受了何种指示和对价,但预计将为制定外国代理人登记法的讨论增添动力。
尽管朝野双方提出的法案宗旨相同,但能否达成共识则是另一回事。在第21届国会中,类似的间谍法修正案由朝野合计提出4件,但最终均告废弃。当时其中3件修正案由共同民主党提出,但在法案审议过程中,该党却亲自踩下了刹车。部分共同民主党议员以扩大间谍罪可能导致处罚对象过度增加等理由表示反对。
执政阵营一位相关人士表示:“即便在立法和修法方面存在共识,在朝小野大的格局下,能否找到政治性妥协点则是另一问题”,“难以预估何时能摆上讨论桌,但鉴于这是国家安保层面上的紧迫课题,有必要达成大局性共识。”
另一方面,外国代理人登记法(FARA)的内容是,拟从事可能对政策或舆论产生影响活动的个人、团体等,须向司法部登记。该法并不限制其活动,但要求其定期报告与所代理国家相关的活动内容。近日,美国检方以违反该法为由,起诉了曾在中央情报局(CIA)任职的美国外交关系协会(CFR)高级研究员Su Mi Terry。韩国也为调查、惩处2022年底曝光的中国秘密警察站事件以及近期情报司机密泄露问题等,正在讨论引入FARA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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