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情报委就当前议题听取汇报…探讨引入FARA的必要性
在野党干事 Park Seonwon 称“朝野委员分歧不大”
国家情报院表示,将推进制定已在美国等主要国家实施的《外国代理人登记法》(FARA)。这被解读为因所谓“Su Mi Terry”事件引发了必须改善反间谍体系的指责而作出的举措。适用间谍罪的对象也计划从仅限于朝鲜的“敌国”扩大到“外国”,政界也形成了共识,因而22届国会是否会完成相关法律修订备受关注。
国家情报院29日表示,在推进扩大间谍罪适用对象的刑法修订的同时,将着手制定“韩国版外国代理人登记法”。国会情报委员会共同民主党干事Park Seonwon议员当天转述称,在以非公开方式进行的情报委重大事项报告会上,国家情报院院长Cho Taeyong就此方针作了报告。Cho院长在汇报今年主要工作现状中强化对外情报能力方案时表示:“将推进制定《外国代理人登记法》和《国家安保技术研究院法》,以及出于扩大间谍罪适用对象目的的刑法修订等。”
现行刑法第98条第1款规定:“为敌国从事间谍活动或者帮助敌国间谍者,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自1953年立法以来,明确写入“敌国”的条文一直未变,而“敌国”概念仅适用于朝鲜。这意味着,只要不是为朝鲜服务,即便为美国、日本、中国等外国从事间谍活动,也缺乏加以制止的法律手段。
近期,美国检方以违反《外国代理人登记法》嫌疑起诉了中央情报局(CIA)前分析员、美国对外关系协会(CFR)高级研究员Su Mi Terry,舆论指出,我国也应引入类似制度。其指控是她在未告知美国政府的情况下,为韩国从事活动。Terry曾与以外交官身份派驻驻美大使馆等机构的国家情报院要员互通信息。
对于扩大间谍罪概念并引入韩国版外国代理人登记法的方针,Park Seonwon议员解释称,“朝野之间目前尚不存在大的立场分歧”。
关于需要扩大间谍罪适用对象的讨论,早在2000年代初就已开始。尽管政界存在共识,但相关法案始终未能跨过国会门槛。进入第22届国会后,朝野双方也都分别提交了刑法修正案。其宗旨一致,都是要顺应敌国概念日益模糊的时代背景和国际局势变化,将间谍罪的适用标准从“敌国”扩展为“外国”。
此外,Park Seonwon议员于本月23日又追加提交了一份刑法修正案,拟新设引入外国代理人登记法概念的条款。即在间谍罪条款中,增列惩处“为敌国及外国谋利,意在就国内外政策相关事项或外交关系施加影响,而使公职人员实施其在法律上无义务实施的行为,或者妨碍其履行法定义务之人”的规定。
反间谍对象,国际趋势是“外国”而非“敌国”
美国的《外国代理人登记法》核心内容是,凡拟从事可能影响美国政策或舆论活动的个人、团体等,须向司法部登记。该法并不对活动本身加以限制,但要求定期报告与所代理国家有关的活动明细。
主要国家已纷纷引入与美国FARA概念相同的法案。澳大利亚实施“外国影响力透明制度(FITS)”,若为外国政府活动,则必须登记为外国代理人,一旦干涉内政即构成刑事处罚对象。在界定“施加影响力”时,还将对政策过程产生影响的资金支持活动一并作出宽泛解释。英国则设有“外国影响力登记制度(FIRS)”,在被认为有必要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时,内政大臣可以将特定外国势力指定为登记对象。
在适用间谍嫌疑的范围上,国际上也呈现出不是以“敌国”,而是以“外国”为基准、进行更广泛且强力应对的趋势。根据美国联邦法律第18编第37章的规定,为外国利益获取可被利用的信息,或向外国政府、派别、政党等传递与国防有关的信息等情形,即构成间谍罪,最高可判处死刑。中国刑法第110条规定,对参加间谍组织或受其指派执行任务的人,处以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为境外机构、组织等窃取、刺探、收买情报的行为,也适用同一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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