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法学教授会(会长 Cho Hongsik)和法学专业研究生院协议会(理事长 Lee Sangkyung)于26日以“法学与法治主义的危机及应对方案”为主题举行了学术大会。


在首尔永登浦区汝矣岛洞国会大厦议员会馆第二研讨室举行的本次学术大会,由韩国法学教授会和法学专业研究生院协议会共同主办,由国会副议长室 Joo Ho‑young、国会议员 Jung Sung‑ho 和 Cho Kuk 办公室承办。


共同民主党代表 Cho Kuk(前排右起第二位)、韩国法学校授会、法学专业研究生院协议会相关人士正在合影留念。 法律新闻供图

共同民主党代表 Cho Kuk(前排右起第二位)、韩国法学校授会、法学专业研究生院协议会相关人士正在合影留念。 法律新闻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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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学术大会旨在讨论法学专业研究生院制度与教育的问题点及律师考试制度的改进方案,韩国法学教授会、法学专业研究生院协议会、国会相关人士等20余人出席。


会长 Cho Hongsik(61岁,司法研修院第18期)在致辞中强调问题的严重性称:“自引入法学院制度以来,随着法学院系的消失或合并重组,法学已变得名存实亡。这是我国法治主义的危机,原本要培养具备国际竞争力的法律人的目标,也不过是空话而已。”


理事长 Lee Sangkyung 表示:“如同所有初始的制度一样,法学专业研究生院体制正处于经历矛盾冲突的过程”,“希望此次会议能成为一个契机,使我们得以探索符合法学专业研究生院设立宗旨和目的的制度稳定化方案。”


随后,国会副议长 Joo Ho‑young(64岁,第14期)和 Cho Kuk 创立的 Cho Kuk革新党代表先后致贺词。Joo 副议长表示:“法学院制度是在2007年 Roh Moo‑hyun 政府末期,国会会期最后一天临近午夜时被强行通过的法案。当时反对法案通过时所指出的问题,如今在17年之后正在显现,令人惋惜。”


代表 Cho 称:“如果在16年前作出将律师考试作为资格考试来引入的法律决断,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就个人而言,我认为应当像医生国家考试那样,提高律师考试的合格率。”


综合讨论第一主题为“法学的危机与制度性克服方案”,由釜山大学法学院院长 Park Bae‑geun 担任主持人。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Yang Cheon‑su 以“法学专业研究生院课程法制的改善方案(专业法学及基础法学任选必修制)”为题作了发表。Yang 教授建议,通过修改《法学专业研究生院法》施行令,将基础法学与专业法学课程指定为教学计划中的选择性必修课程,但由各法学院自主决定将哪些课程纳入选择范围。


随后,江原大学法学院教授 Lee Yoon‑jung(49岁,第32期)发表了题为“律师考试的正确方向及其所需的律师考试法制改善方案——以考试题型及命题方向为中心”的报告。Lee 教授指出:“现行律师考试的考试方式和命题倾向,要求考生死记硬背过多判例,与扎实学习基础和原则的教育方式并不相符。”同时,她提出改进方案,包括:△缩减选择题和记录型题目比重 △在案例题中采用争点提取型命题并减少小问数量等。


围绕两项发表,Sogang 大学法学院院长 Hong Dae‑sik(59岁,第22期)、Ajou 大学法学院院长 So Byeong‑cheon、济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Ahn Seong‑jo、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Choi Gwang‑seon(47岁,第36期)、庆南大学法学系教授 An Jeong‑bin 进行了讨论。


Hong 教授表示:“如果在施行令中规定将基础法学和专业法学作为选择性必修课程,可能会引发对教学计划与律师考试之间有机衔接的质疑”,“借此机会,建议废除选修科目,转而采用学分修得制或类似于法曹伦理考试的单独通过/不通过考试制度。”


院长 So 指出:“在专业法领域,通过教育而非考试来提升法曹的专业能力更为理想。应当要求学生在三年课程中,在基础法、律师考试涉及的专业法、以及各法学院规定的特色化领域课程中至少修读3门以上,并将取得相关课程平均成绩在B0以上作为毕业要件。”


教授 Ahn Seong‑jo 就律师考试改进方案表示:“作为过渡性方案,可将选择题的范围缩减为宪法、民法、刑法,并将考试时间提前至论述题考试之前,与法曹伦理考试同期举行;允许从一年级到三年级的任何学生应试,但仅对取得一定分数以上者赋予参加论述题考试的资格。”


Choi 教授提出,为了开展基础法学或选修科目的教学,可将目前由外部机构实施的实务教育,移至法学专业研究生院课程结束后进行的6个月实务实习阶段。他补充说:“同时也需要思考,在法学专业研究生院课程中设置培养学术后继一代的项目方案。”


教授 An Jeong‑bin 指出:“如果在三年的法学院课程内难以消化基础法学课程,可以考虑在本科阶段教授基础法学,在法学院教授实务法学。”对于减少选择题数量的方案,他指出其风险称:“案例题或记录型试题的分数,可能会因评分人不同而出现差异。”


综合讨论第二主题为“法学专业研究生院的危机与制度性克服方案”,忠北大学法学院院长 Jang Seok‑cheon 以“为法学专业研究生院制度的可持续性而进行的法制改善方案”为题作了发表。Jang 院长表示:“如果不实施缺额补充制度,将会出现通过插班入学在校内补充缺额的动向,法学专业研究生院的序列化将进一步固化,政府为推动地区均衡发展的政策也将沦为空文。”同时他主张:“有必要通过修改立法,删除规定缺额补充制度有效期的条款,并在法律中设置关于缺额补充的相关依据条款。”


接着,Hankuk 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 Jeon Hak‑seon 发表了题为“法学专业研究生院评价法制改善方案”的报告。Jeon 教授就法学专业研究生院评价委员会的正式评价,提出了作为评价主体的隶属大韩律师协会的评价委员会制度问题、五年一周期的评价时点问题,以及在个别评价标准中存在与现实不符或不够合理的评价标准问题及其替代方案。


围绕两项发表,江原大学法学院院长 Park Kyung‑cheol、全北大学法学院教授 Song Moon‑ho、Ajou 大学法学院教授 Yoon Tae‑young、全北大学法学院教授 Park Tae‑shin(45岁,第36期)、弘益大学法学系教授 Jang Yong‑geun 进行了讨论。


教授 Park Kyung‑cheol 就 Jeon 教授的发表内容表示:“由教育部的法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评价的方案,可能会引发中立性及公正性问题。”同时建议称:“最终应当设立外部独立的专业机构负责评价,而法学教育委员会则对外部专业评价机构进行评价与认证。”


教授 Song 指出:“在法学专业研究生院评价法制中使用的‘认证评价’一词,可能因带有可以取消认证的意味而引发误解,最好对名称进行雅化;同时,目前法学专业研究生院协议会正在推进的评价,必须从此前的通过/不通过方式转变为按评价要素计分的方式。”


教授 Yoon 就法学专业研究生院评价表示:“大部分评价要素并非需要在短期内频繁检查,因此可将周期设定为7年或10年;但若如美国那样,在招生或授课中暴露出问题、出现特定问题或改进需求时,可对相关学校以中期检查的形式进行评价,这才是减轻学校不必要负担的途径。”


教授 Park Tae‑shin 作为法学专业研究生院评价法制改善方案,提出:△将评价主体变更为教育部长官,并将评价业务委托给韩国法学教授会或法学专业研究生院协议会 △在评价主体变更为前提下,将自我评价交由各法学专业研究生院自主进行,而评价委员会的评价则区分为预备评价和正式评价,仅在预备评价结果认为有进行正式评价必要时,才实施正式评价。


教授 Jang 表示:“不是以录取人数为重点的法务部或大韩律师协会,而应由教育部作为为提高教育质量而进行评价的管理主体,只有这样,培养优质法律人才才能具有可预见性并得以持续进行。”



《法律新闻》记者 Yoo Ji‑in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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