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大型拖网作业合宪
“禁止过度捕捞、保护渔业资源的公益更大”
“也要保障小规模东海渔民生计”

宪法法院作出决定,认定禁止大型拖网渔业在东经128度以东水域作业的规定并不违反宪法(2021헌마533)。本案缘于渔业从业者 A 先生等人以该规定侵害其职业自由为由提起宪法诉愿。


图片由《法律新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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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要]

2021年3月,A 先生等人从釜山广域市市长处获得大型拖网渔业许可。该许可作为近海拖网渔业,原则上允许在全国近海全年作业,但根据旧《渔业许可及申报等相关规则》,在东经128度以东水域禁止作业。A 先生等人主张该规定侵害其从事职业活动的自由,向宪法法院提出宪法诉愿。


[宪法法院决定]

宪法法院以8比1的意见作出决定,认为相关规定不违反宪法。宪法法院认为,该条款符合手段适合性、侵害最小性以及法律利益衡量的平衡性要求。

1. 手段的适合性

宪法法院认为,该条款有助于防止与东海岸渔民之间的冲突,并有助于防止鱿鱼被过度捕捞,因此属于适当手段。


2. 侵害的最小性

法院考虑到,如果大型拖网渔业过度捕捞鱿鱼,可能威胁东海岸渔民的生计。


3. 法益的平衡性

宪法法院认为,A 先生等人所受的不利并不大于为保护水产资源及协调国内渔业之间利益关系这一公共利益。


[反对意见]

法官 Lee Eunae 在反对意见中指出,缺乏充分依据证明大型拖网渔业会对东海沿岸渔业造成重大损害。此外,考虑到大型拖网渔业的经营困难及该规定产生的历史原因,难以认为 A 先生等人受到限制的私益小于公共利益。


[结论]

宪法法院的决定确认,禁止大型拖网渔业在东经128度以东水域作业的规定不违反宪法。该决定是综合考虑保护水产资源以及协调不同渔业之间利益关系等公共目的后作出的。尽管存在反对意见,但整体判断认为公共利益应当优先。



记者 韩秀炫,《法律新闻》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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