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财产相关税制合理性的研究”报告发布
交易税、保有税、转让税、继承税全都高于OECD平均水平
税负过重亟待现实化…有必要废除大股东溢价等措施
有观点在经济界提出,认为应将继承税改为资本利得税并下调综合不动产税税率等,以此来合理化韩国的财产税制。主张称,为了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经济冲击并提振内需,也必须对财产税制进行合理化改革。
大韩商工会议所在24日通过《提升财产税制合理性的方案研究》报告,主张有必要尽快推进制度改善。
报告显示,韩国财产税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高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平均水平。以2021年为基准比较财产税制占GDP比重,交易税方面,韩国为2.59%,高于OECD平均的0.51%。保有税比重方面,韩国为1.18%,OECD平均为1.00%。资本利得税比重方面,韩国为1.77%,OECD平均为0.21%。继承税比重方面,韩国为0.33%,OECD平均为0.20%。
大韩商工会议所指出,自2010年以来,在取得、持有、转让阶段产生的财产税制负担持续增加。将取得税、保有税、资本利得税占GDP金额比重相加,OECD平均从2010年的1.45%扩大至2021年的1.72%,而韩国则从2.92%飙升至5.54%,大约增加了2倍。大韩商工会议所表示:“2018年强化综合不动产税负担被视为主要原因。”
随着税负加重,住房需求、供应及交易量减少,价格却大幅上涨,市场更加不稳定。根据大韩商工会议所的说法,自2005年引入综合不动产税后,与财产税形成重复征税,导致住房市场扭曲现象日益严重。自2019年起,按持有住房套数差别适用综合不动产税。这种差别化课税体系在主要国家中较为罕见。
继承税负担也不轻,其最高税率在OECD国家中处于最上游水平。与所得税合并计算时,纳税人的最终税负也处于最高水平。韩国所得税最高税率为45%。在此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生前和身后所形成财产征收的总税负率最高可达72.5%,在OECD国家中位居第二。如果再加上对大股东的溢价评估,税负率将升至78.0%,为OECD成员国中最高。
还存在双重征税问题。在OECD 38个国家中,仅包括韩国在内的7个国家的继承税最高税率高于所得税最高税率(45%)。据大韩商工会议所介绍,继承税正在对已缴纳所得税的资产进行重复征税。在此情况下,继承税最高税率又高于所得税最高税率,双重征税问题日益严重。
长期未调整继承扣除金额,未能反映物价上涨等现实,仅导致税负增加,这一点也被指出是问题所在。从2000年至上月,消费者物价上涨率为82.4%。在资产价格大约翻倍的期间,继承税扣除金额几乎没有变动。
还有意见指出,适用于继承税的大股东溢价评估,对家业继承产生了负面影响。为实现顺利的家业承继,有必要稳定维持持股比例。韩国被继承人的承继资产大部分为股票。由于大股东溢价评估,许多情况下不得不被迫非自愿处置股票。
大韩商工会议所建议废除继承税并转为资本利得税。主要国家通过允许差别表决权股票、向公益法人捐赠股票等方式,支持企业顺利完成经营权继承,而韩国缺乏相关制度。有必要引入资本利得税,通过将过重税负递延至处置时点征收的方式,保障经营权防御权。同时还提出,应当废除大股东溢价评估。
如果现行继承税制不得不予以维持,则应降低继承税最高税率或提高扣除额。自2000年起适用现行继承税课税标准及税率体系以来,物价上涨接近2倍,但扣除额及税率几乎未作调整。政府近期表示,将下调最高税率并提高配偶扣除额等。大韩商工会议所进一步建议,将金融财产继承扣除限额从2亿韩元提高至4亿韩元,认为有必要通过激活金融市场来纠正过度集中于不动产的扭曲资产结构。
大韩商工会议所还主张,应将最高为5%的综合不动产税最高税率下调至2018年以前的2%水平。综合不动产税与财产税存在重复征税,但扣除却不完善,潜在购房者的投资进入门槛被抬高,导致住房交易量呈现减少趋势。
Gang Seokgu 大韩商工会议所调查本部长表示:“过度的财产课税不仅可能侵犯个人财产权,还可能引发企业经营权不稳定及国民经济损失”,“应当营造一个对企业有利、能够保障对业绩给予回报的国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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