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以认为申请人受的不利大于水产资源保护等公共利益”
宪法法院作出判断称,获得大型拖网渔业许可的渔民不得在东经128度以东水域作业的渔业管制(海洋水产部令)并不违反宪法。
为防止鱼类资源被过度捕捞,并协调东海岸小型渔船的利益关系而制定的相关管制,被认为其目的和手段均正当。
据法律界24日消息,宪法法院在大型拖网渔民就《有关渔业许可及申报等的规则》(海洋水产部令)提起的宪法诉愿案件中,以8比1的意见作出合宪决定。所谓大型拖网渔业,是指以总舱容上限为140吨、配备网具展开板的大型渔船进行的技术密集型渔业。
申请人自2021年3月9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釜山广域市市长颁发的大型拖网渔业许可并从事作业。作业海域为全国近海,作业时间全年不受限制,但被附加了“不得在东经128度以东水域作业”的限制条件。
对此,申请人主张“该条款侵害了职业自由”,并于2021年5月13日向宪法法院提出宪法诉愿。
然而,宪法法院认为,作为保护水产资源并协调与其他渔业之间利益关系的规定,“禁止在东经128度以东水域作业”在实现目的方面具有手段性与适合性。
宪法法院判断称:“一方面可以防止与在东海岸从事渔业的渔民发生冲突,另一方面也有助于降低被指为鲜鱿鱼产量下降原因之一的过度捕捞的可能性,该条款在手段上具有适合性。”实际上,鲜鱿鱼的迁移路线经过东海岸,如若捕捞强度较高的大型拖网渔业过度捕捞,将会威胁到相对弱小的东海岸渔民的生计,相关指责一直存在。
宪法法院还认为,大型拖网渔业收益下滑的原因并非仅在于“禁止在东经128度以东水域作业”。宪法法院表示:“由于人工成本上升和油价波动导致的燃料费上涨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难以简单断言依据作为审判对象条款的作业海域限制就是渔获量减少的原因。”
宪法法院强调:“不能认为申请人所受的不利益大于保护水产资源或协调国内渔业利益关系这一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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