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法规内容含糊、不明确” 国会须在明年年底前完成修法
宪法法院裁定,现行《关于股份公司等外部审计的法律》中,对被称为“会计造假”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虚假编制行为,虽然规定了“倍数罚金刑”,却未规定罚金上限,这一点违反宪法。
理由在于,如果刑罚法规内容含糊不清或不够明确,当事人无法得知哪些行为被禁止,从而难以遵守法律。
宪法法院于18日就《关于股份公司等外部审计的法律》第39条第1款作出8名(违宪不合宪)对1名(部分违宪)意见的违宪不合宪决定。根据宪法法院的决定,现行条款的效力仅被承认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届时如国会未完成法律修订,该条款将失效。
现行法律规定,从事会计业务时,如虚假编制或披露财务报表,或在审计报告中存在遗漏或虚假记载,可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刑。罚金数额规定为违法行为所获利益或所回避损失金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
但对于不存在利益或回避损失,或难以计算相关金额的情形,法律并未另行设定罚金上限。宪法法院就此认为,“这会导致无法判处与违法程度和责任相称的罚金刑的结果”。宪法法院接着指出,“这使得法院无法判处与罪责轻重相比例的罚金刑,违反了责任与刑罚之间的比例原则”。
不过,宪法法院指出,“如果宣告为单纯违宪并溯及废止其效力,将产生法律空白”,因此将国会完成立法修订的期限定在明年年底。
另一方面,法官 Lee Eun-ae 表示,“宪法法院在对刑罚条款作出违宪判断时,应当通过单纯违宪决定,使其效力溯及失效,从而救济当事人权利,这更为妥当”,并指出“本案即使作出单纯违宪决定,仍可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或《资本市场法》进行处罚,因此并不存在严重的法律空白之虞”,从而提出了部分违宪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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