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宪法法院:“3年内担任政党党员经历构成法官任用资格缺失的《法院组织法》条款违宪” View original image

宪法法院于18日就《法院组织法》第43条第1款第5号中,关于“自丧失政党党员身份之日起未满3年之人”不得在丧失党员身份之日起3年内以具有法律职业经历者身份被任命为法官的部分,以7名法官认为违宪、2名法官认为部分违宪的意见作出违宪决定,称该规定“侵犯了申诉人的担任公职权,违反宪法”。


申诉人A某为应聘2021年资历法官,参加了法律文书写作评价并通过考核,但因自2021年起适用的该条款而无法申请法官任用,遂向宪法法院提出宪法诉愿。



与宪法法院多数意见不同,法官 Lee Eunae 和法官 Lee Youngjin 提出部分违宪意见,认为“在存在争议的该法律条款中,关于‘大法院院长及大法院法官’的部分并不违反宪法,但关于‘普通法官’的部分违反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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