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暴力·跟踪·虐待案件激增…
加害者有律师协助
受害者却被排除在刑事诉讼程序之外

有意见指出,应当扩大能够获得为性暴力、残疾人虐待等犯罪受害人提供帮助的国选受害人辩护人援助的适用犯罪范围。此举旨在防止犯罪受害人在刑事程序中被边缘化,并消除法律适用的盲区。


犯罪受害人并非刑事诉讼当事人,因此在审判程序中经常被排除在外。近期犯罪受害人遭受的人权侵害有所增加,加之像市厅站交通事故、陆军训练兵死亡事件这类“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的案件引发社会关注,舆论认为有必要通过扩大受害人保护范围和强化支援等方式,对相关制度进行重整。


图片来源 法律新闻报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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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选受害人辩护人仅向性暴力、儿童虐待、残疾人虐待、人口贩运、跟踪骚扰等犯罪受害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在从侦查到审判的全过程中,他们承担与被告方辩护人对峙、在法律层面支援受害人的职责。


国选受害人辩护人分为由大韩法律救助公团管理的专职辩护人,以及与个人案件并行办理的非专职辩护人。自2013年引入以来,全国共有45名国选受害人专职辩护人开展活动,而2012年引入的非专职国选辩护人约有600名在活动。根据法务部数据,自2012年至2023年9月,共为26万251件案件提供了支援。


法务部也认同扩大国选受害人辩护适用对象的必要性,于去年12月预告立法,将在国选受害人辩护人支援范围内纳入杀人、抢劫、黑社会暴力等主要严重暴力犯罪,并据此提出了《特定严重暴力犯罪法》修正案,但因第21届国会任期届满而告废。


曾担任性暴力专门刑事合议庭审判长的一名高等法院法官表示:“与其只针对特定犯罪提供援助,不如在受害人有请求时,由检察官进行审查并指定国选受害人辩护人”,“例如,在杀人罪案件中,如果被害人的遗属未自行委任律师,连申请国选辩护人的机会都没有;在身体伤害或暴力犯罪等案件中,也存在许多受害人难以发声的情形”。


国选受害人专职辩护人、36岁、司法考试第6次合格的Kang Sangtaek也表示:“性犯罪即便是轻微案件,也存在发生二次伤害的可能,因此可以获得国选辩护人的援助;同样地,特定严重暴力犯罪也存在二次伤害的可能,如果国家条件允许,有必要就支援问题进行讨论”。


仅负责受害人国选案件的辩护人共45名(截至2024年7月16日),其中仅在首尔及首都圈就配置了22人。据确认,在浦项、晋州、瑞山、木浦等4个城市则一名也没有。


根据大韩法律救助公团(理事长 Lee Jongyeob)的说法,今年2月在10个地区(首尔东部、富川、骊州、瑞山、金泉、浦项、蔚山、晋州、木浦、济州)进行了招聘,但包括瑞山、金泉、浦项、蔚山、晋州、木浦在内的6个地区无人录用。对此,公团于本月15日为追加补充人手,在浦项、晋州、瑞山、木浦以及首尔中央、首尔西部、大田、蔚山、平泽等地区发布了招聘公告。


检察机关的受害人支援也被指缺乏实效。虽然实行了“受害人专责检察官制度”,但这些检察官在发生严重暴力犯罪时主要负责与有关机构协商及受害人支援工作,而在审判中真正对受害人提供实质性援助的是“公判检察官”。公判检察官可以为保护受害人的陈述权,向合议庭申请“受害人意见陈述”。


公判检察官会了解受害人在心理、身体、社会关系、经济方面遭受的具体损害,并协助其就包括报复威胁在内的“二次伤害”等内容进行陈述。然而,根据法务部2023年资料,每名公判检察官平均负责约1.68个合议庭,同时提起公判的案件数量也在增加,导致公判检察官难以对各案件中的受害人进行细致照顾。


法务部通过犯罪受害人保护·支援制度,以“已经蒙受损害就够委屈了,却连律师都请不起,真不知所措!”这样的宣传语对国选受害人辩护人支援进行宣传。


然而,法律界指出,为了吸引更多国选辩护人,改善待遇和制度已刻不容缓。对于国选受害人专职辩护人而言,还存在结构性问题,即无法向其他地区管辖案件的受害人提供援助。


国选受害人专职辩护人 Shin Jinhui(54岁,司法研修院第40期)表示:“不愿意申请地方国选专职辩护人岗位的最大原因是居住问题”,“如果在没有人脉的地区工作,就必须解决住房问题;若能提供全租贷款或公务宿舍,报名者会增加”。


待遇改善同样迫在眉睫。国选受害人专职辩护人的月薪在过去10年间一直冻结在500万韩元区间。2013年时,月指定案件约为15件,月薪约为530万韩元,而今年招聘公告中,月指定案件约为16件,月薪却降为500万韩元,反而有所减少。


非专职国选辩护人也面临同样问题。即便完成工作,在申请报酬时仍需按工作类别提交佐证资料,不仅繁琐,而且非常耗时。一名律师吐露:“在犯罪嫌疑人的国选辩护中,由法院支付报酬,仅在需要增加时才提交材料;但在受害人国选辩护中,参加调查时要附上侦查员确认书,与受害人咨询时要附上含有受害人签名的确认书,报销交通费时还要附上从网上打印的距离证明,每一件案件所花费的时间都过于庞大”。


此外,有意见认为还需要改进行政程序。与被告人不同,由于侦查机关不会向受害人一方通知相关信息,受害人律师为了掌握案件编号,只能在警方阶段向警方打听,案件移送后又向检方询问,只能逐一追踪。



Lee Jinyoung、Park Suyeon 《法律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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