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经协举办“扩大董事忠实义务,有何问题?”座谈会
“破坏公司法体系…应将经营权防御手段入法”
有观点指出,如果将董事忠实义务的对象中纳入股东的《商法》修正案获得通过,将损害企业价值,从而加剧所谓“科리아折价”(韩国股市被低估)现象。也有意见认为,这可能动摇韩国公司法的根基。
韩国经济人协会15日表示,在首尔永登浦区汝矣岛FKI大厦会议中心举行了题为“扩大董事忠实义务,有何问题”的座谈会。出席座谈会的公司法专家认为,一旦修正案通过处理,国内股市的价值将被评估得更加偏低。
韩经协会长Ryu Jin在开幕致辞中表示:“有部分人主张,只要修改商法,就能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消除科리아折价。”“但过度的司法风险会使企业家对新产业投资或并购犹豫不决,从而损害企业价值,反而会加剧科리아折价。”他表示担忧。
世宗大学经营学系教授Kang Won主张,科리아折价是由于投资者意识到高额遗产税、法人税等韩国特有的法律制度而作出的选择所导致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连董事的忠实义务都被扩大,他预计科리아折价将会加速。
Kang教授表示:“由于市场知道,在高遗产税和法人税等因素下,公司赚到的钱股东无法带走,因此在对未来股价的预测中会出现大幅折价。即使企业想要投资未来有前景的业务,投资者也知道由于反企业情绪和各种监管,投资十分困难,这导致他们对韩国企业的成长可能性作出较低评价。”
有意见指出,适用公司与董事之间委任合同关系的韩国公司法根基可能被动摇。韩国经济法学会会长Gwak Gwanhun表示:“在韩国公司法上,只有在公司与董事之间才产生(董事的忠实)义务。”“如果将董事忠实义务的对象扩大到股东,不仅与委任合同的基本法理相矛盾,还会损害《商法》的根基。”
Gwak会长补充称,随后还可能引发关于责任限度设定的争议。他以日本的案例为例。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曾讨论将“企业的社会责任”作为《商法》上的一般规定加以引入。2014年又曾审议将“母公司董事对子公司的监督责任”明文化的方案。但这两项提案都因为可能产生董事责任限度设定问题而告吹。Gwak会长表示:“如果《商法》修改后董事忠实义务被大幅扩张,行为规范反而会变得更加不明确。”
也有声音认为,应当按照全球标准,提高与企业经营权防御手段相关的立法水平。Kim Jipyeong律师(Kim & Chang律师事务所)说明称,即便在美国、日本等国家,小股东也有提出问题的可能性,但这些国家仍引入了“毒丸计划”或差别表决权等制度。这是因为可以通过司法审查,适度保障透明性和效率。
所谓“毒丸计划”,是指在发生敌意并购或经营权受侵害企图时,事先赋予现有股东以远低于市价的价格购买股份的权利的一种制度。差别表决权则是指赋予持有经营权的大股东所持股份比普通股更多的表决权的一种规则。Kim律师表示:“如果不引入经营权防御手段,就会出现通过回购本公司股票等曲线方式来防御经营权的情况,从而难以避免费用支出。若将经营权防御手段法制化,就可以将回购本公司股票的资金更有效地用于设施和研究开发(R&D)投资,或用于员工薪酬、提升利益相关方利益等方面。”
也有观点指出,现行法律体系存在可能对董事施加比犯罪本身更为严厉处罚的问题。建国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教授Kwon Jongho表示,根据现行法律,如果董事实施违法职务行为被查获,并非适用《商法》上的特别背信罪,而是适用《刑法》上的业务上背信罪。只有这样,当非法所得金额在5亿韩元以上时,才可以根据《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进行加重处罚。Kwon教授表示,如果适用针对一般人的《刑法》,就难以考虑董事经营行为的特殊性,并会导致过度处罚。
Kwon教授表示:“无论《商法》是否修订,都有必要避免以《刑法》上的背信罪来处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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