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首尔麻浦区一间练歌房持凶器行凶致熟人死亡的50多岁男子A某,在首场庭审中主张其作案时处于精神耗弱状态。


西部地方法院  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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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于本月12日在首尔西部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审判长 Bae Sungjung)进行的首次公判中表示:“我承认检方的公诉事实,但当时因酒醉到极点,处于精神丧失或精神耗弱状态。”A某的辩护人提交了收据作为证据,并补充称:“这是当时喝了大量酒的证据。”


相反,检方则认为,A某是因为觉得遭到被害人轻视而实施了犯罪。据悉,检方作为证据提交的闭路电视画面中,包含了A某似乎在观察离开练歌房的被害人动线的样子。


在油漆工厂打零工的A某,被控于今年5月1日晚上11时40分左右,在麻浦区一间练歌房与一名熟人发生口角后持凶器行凶。被害人腹部受伤被送往医院,最终不治身亡。



当晚警方在练歌房附近街道上巡查时,当场将徘徊的A某抓获,并于5月10日将其拘押移送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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