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作出判决称,在大学任职的兼职讲师准备授课的时间也属于劳动时间,学校在决定是否支付津贴时必须将这一时间计算在内。
据法律界12日消息,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审判长 Kim Sunsu 大法官)对8名兼职讲师以国家为被告提起的工资等支付请求诉讼,部分撤销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首尔高等法院重审。
这8人是在国立大学任职的非专职兼职讲师,他们于2020年10月提起诉讼,主张准备授课和处理教学行政事务所花费的时间也应被视为工作时间。其理由是,相较专职兼职讲师,他们的小时课酬标准较低,且未能领取带薪周休津贴和年休假津贴,未获得足额报酬。
根据《劳动基准法》第18条规定,对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足15小时的超短时间劳动者,不适用有关带薪周休和年休假的规定。通常大学讲师的工作时间仅限于“授课时间”,因此多数情况下低于每周15小时,无法领取带薪周休和年休假津贴。
此前一、二审法院认为,大学对专职和非专职讲师在待遇上存在差别属不当,判令学校支付课酬差额,但驳回了与各类津贴相关的请求。
然而最高法院支持了原告一方,称“难以认为原告每周的授课时数就是其约定劳动时间,也难以断然认定原告属于超短时间劳动者”。最高法院指出,根据兼职讲师与大学签订的“委托合同”,讲师除授课外还需承担其他工作,因此认为与授课相伴随的各项工作也应计入劳动时间。由此,最高法院判断,应将兼职讲师从事授课相关工作的时间一并计算在内,再判断其每周工作时间是否达到15小时以上。
随着此次判决,兼职讲师今后有望根据其承担的授课相关工作量,从大学处获得带薪周休和年休假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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