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试运营企业还将获激励措施

金融监管当局为推动金融公司“责任结构图”尽早落地,引入试点运行制度,并向参与机构提供激励措施。同时,为提高制裁的可预测性和透明度,还制定了相关运行指引。


金融委员会11日表示,已为依据《有关金融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治理结构法)推进责任结构图的早期落地,一方面实施试点运行,另一方面拟定了《有关内部控制管理义务违反相关制裁运行指引(草案)》。


监管当局之所以引入试点运行期限并制定与制裁相关的运行指引,旨在促进责任结构图的早期落地。根据修订后的治理结构法,自首次提交责任结构图后,如代表理事(首席执行官)及高管违反内部控制管理义务,将可被赋予身份层面的制裁。对金融公司而言,因担忧受罚以及遵守新设制度带来的负担,缺乏提前导入该制度的动力。

引入金融机构责任结构图试点期…制定处罚指引 View original image

为此,监管当局通过实施试点运行,促使金融公司尽早导入并运行责任结构图。对象优先为责任结构图法定提交期限最先到来的银行和金融控股公司,之后计划扩大至其他业态。希望参与试点运行的金融公司,只需经董事会决议,在今年10月31日前向金融监督院提交责任结构图即可,试点运行期限自提交之日起至明年1月2日止。


参与试点运行的金融公司将获赋激励。金融监督院将在试点运行期间,对金融公司提交的责任结构图提供咨询与顾问服务。此外,在试点运行期间,即便内部控制管理义务等未被完全履行,也不会依据治理结构法追究责任。并且,如在试点运行过程中,金融公司自行发现并纠正所属员工具体的违法行为等,将对制裁措施予以减轻或免除。


同时,监管当局还制定了用于判断在违反内部控制管理义务时是否进行制裁及是否予以减免的主要考量因素和标准的运行指引(草案)。首先,在违法行为考量因素方面,将重点考虑“违法行为发生的经过及程度”“违法行为的结果”,并就此提出了具体判断标准,包括:未履行管理义务、高管等的指示、默许、助长、放任等、广泛或组织性、集中性的违法行为、长期或反复的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发生可能性提出问题、出现大规模客户损失、对稳健经营造成重大妨碍、破坏金融市场信赖秩序等。


与行为人责任考量因素相关,将以是否可以预见违法行为结果的发生,以及是否采取了防止该结果发生的措施(结果回避)为标准进行判断。预见可能性以通常要求于高管的注意义务水平为基准,结果回避与否则以是否事先实施了具有实效性的管理措施为基准来判断。



监管当局计划在今年8月底之前广泛听取业界等各方意见后,最终确定运行指引(草案)。金融监管当局表示:“通过试点运行,使金融公司在不必背负制裁负担的情况下,基于责任结构图运行内部控制管理体系等,从而提升对制度的理解度和适应力,同时通过透明地提示制裁运行指引(草案),提高金融公司对制裁的可预测性,预计包括责任结构图在内的新设制度将能够在一线顺利落地。”并称,“今后也将继续与金融业界保持沟通,一方面支持新制度得以稳定定着,另一方面最终推动金融业形成负责任的内部控制文化。”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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