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LG电子在职务发明报酬金诉讼中部分败诉
在两起职务发明报酬诉讼中败诉
出售29项相关技术专利权
法院:“LG电子须支付报酬金”
据确认,LG电子因未向开发多项专利技术的员工适当支付职务发明报酬金,已在多起诉讼中被起诉。相关专利技术已出售给其他企业,但开发者本人却未获得与之相称的金钱待遇。LG电子反驳称这些是“无用技术”,表示“即使转让也没有实际利益”。但法院近期接连作出对LG电子不利的判决,追究其未支付职务发明报酬金的责任。
8日,据法律界和业界消息,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第63民事部(审判长法官 Park Chanseok)在今年5月前LG电子研究员A某针对LG电子提起的职务发明报酬金支付请求一审诉讼中,判决LG电子向A某“支付约3466万韩元报酬金及其迟延利息”,原告部分胜诉。虽然法院仅认可了A某最初请求的1亿韩元报酬金中的一部分,但明确认定LG电子有义务向最初开发人A某支付因专利技术出售所产生的报酬。
判决书显示,A某于1997年至2008年在LG电子技术院OLED团队担任研究员期间,首次开发了“电场发光器件(利用真空中电子在电场作用下发射的原理的显示技术)”等技术。他所开发的技术不仅在韩国,在美国、日本、中国等地也获得了专利。继承该技术权利的LG电子于2015年3月与一家管理海外大型信息技术企业(即“海外大科技公司”)M公司知识产权的企业签订合同,将包括A某发明的5件在内的共29件专利权进行转让。作为对价,LG电子就自2011年以来每年使用并支付给该大科技公司的专利技术“实施费”中,针对2013年度实施费,支付了减额40%部分、达数百亿韩元的金额。A某认为,尽管LG电子依据合同通过实施费减额等获得了利益,但却未按《发明振兴法》第15条等规定的“职务发明报酬制度”支付报酬金,遂提起诉讼。
在审理中,争点在于LG电子是否通过转让合同实际获得了利益。A某主张,应综合考虑LG电子因实施费减少40%而获得的公司及关联公司的收益,以及自2006年9月起施行的公司内部报酬规定等因素,向其支付报酬金及迟延利息。与此相对,LG电子辩称,通过该转让合同实际上并未获得利益,被转让的专利也属于“无用专利(无价值的专利)”,因此不存在支付报酬的义务。
然而,法院认为,“在无特别情况的前提下,LG电子有义务向A某支付职务发明报酬金”,并支持了A某一方。法院大体采纳了A某关于开发贡献度等方面的大部分主张,但认为根据转让合同由关联公司获得的收益不能视为LG电子本身的收益,因此并未全额认可A某请求的报酬金。
围绕与MTL的合同,LG电子在另一场诉讼中也败诉。专利法院第22-2部(审判长法官 Lee Hyejin)上月在前LG电子首席研究员B某提起的职务发明报酬金支付请求二审诉讼中,判决LG电子向B某支付1亿3893万韩元报酬金及迟延利息。与一审相比,报酬金额略有减少,但LG电子必须向B某支付职务发明报酬金这一责任认定与一审相同。B某于2002年至2011年在LG电子担任首席研究员,供职于移动通信研究所,首次开发了6项技术。LG电子于2015年与MTL签订转让上述技术等的合同后,B某也以与A某相同的理由提起了诉讼。本案二审合议庭同样指出:“LG电子有义务在正当范围内支付报酬金。”LG电子相关负责人表示:“关于职务发明报酬,公司一直按照内部规定进行补偿”,并称“与其他公司相比,我们的报酬制度并不存在不足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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