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20多年之硫酸代理合同遭拒续约
“滥用优越交易地位,涉嫌违反公平交易法”
提起“不正当交易行为预防之诉”及禁令申请

永丰于3日表示,已就“高丽锌单方面中止硫酸处理代理属于不公正交易行为”一事启动法律应对。


永丰称,已于上月20日向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对高丽锌提起关于拒绝续签硫酸处理代理合同的“预防不公正交易行为之诉”,并于2日申请其保全处分——禁止交易拒绝的假处分。


此次诉讼系因高丽锌单方面拒绝续签长期维持的硫酸处理代理合同并通知终止合同,永丰为对此作出应对,不得已采取法律行动。


维持逾20年的硫酸处理代理合同……突然被通知拒绝续签
冶炼厂精炼工序 由Yeongpung提供

冶炼厂精炼工序 由Yeongpung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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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是锌冶炼过程中必然产生的副产品,如不能及时处理,锌生产势必受到严重影响。


永丰集团旗下子公司永丰与高丽锌均为锌冶炼企业,自2000年以后,各自在锌冶炼工序中产生的大部分硫酸一直通过温山港(蔚山港)出口。永丰在将位于庆尚北道奉化郡石浦面的冶炼厂所生产的硫酸运往温山港过程中,一直有偿使用高丽锌温山冶炼厂的硫酸储罐及管线。


这被称为“硫酸处理代理”,该合同关系以一年为单位续签,在过去20年间未发生任何事故而一直维持。然而,高丽锌在仅剩2个月即将到达维持逾20年的硫酸处理代理合同期限(6月30日)之际,于今年4月突然通知永丰,拒绝续签合同。


由于国内需求较少,大部分硫酸必须出口,而在东海岸,仅东海港和温山港具备硫酸出口装船条件,其中东海港已趋饱和。在此情况下,如因高丽锌拒绝“硫酸处理代理”而无法使用温山港,永丰将无法出口硫酸,从而在锌生产方面遭受不小的冲击。


“将拒绝硫酸处理代理作为‘经营权纷争’武器的高丽锌”

高丽锌将拒绝续签合同的理由归结为“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ESG)议题、设施老化、高丽锌硫酸产量增加”等,但永丰解释称,任何一项都不足以成为立即中止合同的理由。


这是因为,永丰与高丽锌的合同本就与硫酸制造工序无关,仅系共同使用高丽锌现有的两个储罐及部分既有硫酸管线,对高丽锌并未造成任何重大负担。


业内普遍认为,高丽锌态度骤变的真正原因在于经营权纷争。高丽锌自2022年起通过一系列有偿增资以及与韩华、LG化学进行自有股票交换等举措,获取友好持股,自此与永丰之间的经营权纷争拉开序幕。


永丰在今年3月高丽锌定期股东大会上反对修改章程以进行第三方定向增资,并于同月就高丽锌向现代汽车海外子公司HMG Global发行新股一事提起“新股发行无效之诉”,高丽锌则以此为借口,对永丰发起敌对行动。


高丽锌将永丰指认为“竞争者”,同时推进中止原料共同采购、中止共同销售、掌控Seorin商事经营权等举措,最终甚至宣布单方面拒绝“硫酸处理代理”。


永丰努力自建硫酸出口设施但未能如愿
硫酸移动路径及硫酸代为处理合同 图片来源=英丰

硫酸移动路径及硫酸代为处理合同 图片来源=英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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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0年以来,永丰在东海港建设出口设施等,20多年间一直努力实现硫酸的自主处理,但从结构上看,寻找替代方案几乎不可能。东海岸能够出口硫酸的化工港口仅有东海港和温山港两处。永丰虽已在东海港自建出口设施,但由于东海港规模较小、水深较浅,无法进行大规模装船,进一步扩建已触及天花板。


相反,温山港自设立之初,即根据政府大规模培育重化工业政策,在温山国家产业园区内建设,是高度适配硫酸出口的港口。这也是永丰集团在“经营权纷争”之前,就将永丰与高丽锌的硫酸出口通道统一到温山港的原因。


有色金属业界相关人士认为,永丰在短期内建设可替代温山港的硫酸出口设施在现实中几乎不可能,从国家层面看也并不适宜。


要处理永丰生产的大规模硫酸,必须在其他地区新建硫酸出口设施和基础设施,从用地获取到设计、完工需耗费相当长时间,其间还要克服居民反对等诸多难题。从国家角度看,既然一直将温山港(蔚山港)作为液体货物处理专业港口予以持续支持,通过温山港出口大规模硫酸才是适当之举。


“高丽锌拒绝续签属滥用优势地位,或致国内锌供应链生态严重混乱”

作为国内锌销售市场第二大企业,永丰在2023年生产锌33.1万吨,其中15.3万吨供应内需、17.8万吨用于出口。若高丽锌拒绝续签硫酸处理代理合同,永丰的锌生产将受到影响,由此预计将对国内锌供应链造成严重混乱。这还可能引发地区经济不安,并对作为国家基础产业的有色金属冶炼业发展造成巨大负担,令人担忧。


对此,高丽锌表态称,将“为防止内需供应短缺事态,把生产产品的销售优先顺序放在国内”。永丰指出,已在国内市场占有率达56%、稳居第一的高丽锌此番主张,无异于宣告要垄断国内锌销售市场。高丽锌拒绝续签硫酸处理代理合同,绝非仅止于给永丰带来不利。


《公平交易法》对在一方处于依赖地位时,另一方利用其优越交易地位,以使对方经营活动陷入困难为目的而实施的交易拒绝,即所谓“滥用优势地位”,视为不当交易拒绝或妨碍经营活动、提供不利益行为,予以严格规制。永丰认为,高丽锌单方面的交易拒绝行为已违反《公平交易法》,并以此为依据采取法律应对。


永丰曾试图寻找妥协点,但因高丽锌拒绝而告吹

针对高丽锌宣布拒绝交易一事,永丰多次通过内容证明等方式说明,即便其竭尽全力筹备替代设施,短期内也无法实现,至少需要约7年的时间,困难重重,因此请求将一直以一年为单位续签的硫酸处理代理合同先延长一年。


高丽锌对此断然拒绝,仅以高丽锌方面的各种情况为由,单方面通知称“最多3个月”内暂时提供部分硫酸处理代理业务。由此,永丰的硫酸出口势必受到影响。



永丰表示:“将在诉讼中揭示高丽锌拒绝交易的不当性,并说明筹备替代设施的困难,证明其拒绝共同使用对锌冶炼至关重要的硫酸出口设施的行为违法”,同时称:“希望高丽锌即便是现在也能撤回对硫酸出口代理合同的拒绝,走上理性协商的谈判桌。”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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