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术语]愈演愈烈的遗产税改革方案,“家业继承扣除”也被推上台面
家业继承扣除制度是指,当被继承人生前经营中小企业等达到10年以上,并由继承人承接该企业时,最高可扣除600亿韩元,从而减轻继承税负担的制度。该制度以支持企业顺利传承,并借此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持就业为目的而设立。但在继承开始所属的所得税课税期间或法人税事业年度之前的3个所得税课税期间或法人税事业年度中,销售额平均金额在5000亿韩元以上的企业,不得享受家业继承扣除优惠。
此外,承接家业的继承人须年满18周岁,并且在继承开始日前已在家业中从事工作2年以上。自继承开始日前2年起在家业中从事工作,但因服兵役、疾病等原因未能从事家业的期间,也可被视为从事家业的期间。若被继承人在65周岁之前死亡,或因自然灾害及人为灾害等原因死亡,也可以适用例外规定。
继承税扣除金额根据被继承人的经营年限而有所不同。若被继承人经营10年以上但不足20年,可扣除300亿韩元;经营20年以上但不足30年,可扣除400亿韩元;经营30年以上的,则可扣除600亿韩元。
即便依据上述标准适用了家业继承扣除制度,如违反税法规定的事后义务条件,仍可能被征收继承税。首先,继承人须在承接后5年内维持家业经营,且该继承人的持股比例不得减少。此外,自继承后5年内,家业用资产不得处置40%以上,不得停业或歇业1年以上,也不得变更主要经营行业。同时还有规定要求,自继承后5年内,正式员工平均人数及工资总额须保持在基准员工人数或基准工资总额的90%以上。
由于家业继承扣除的适用条件如此复杂,其利用程度并不高。经济界和财界围绕家业继承扣除制度有必要进行改革的指责和呼声,正源于此。
另一方面,包括韩国经济人联合会、大韩商工会议所、韩国经营者总协会、韩国贸易协会、中小企业中央会、韩国中坚企业联合会在内的六大经济团体于27日表示,现行以继承税和赠与税为中心的税制正在抑制我国企业的经营活动,建议下调继承税和赠与税税率,并从长期来看,为解决双重课税问题,应转为资本利得税制度。同时还补充称,应废除一刀切适用的最大股东持股溢价评估规定,并在企业传承时,为减轻税负,应提高家业继承扣除制度的利用度。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