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继承开始后对被认知者继承份额金额的请求适用10年除斥期间违宪” View original image

宪法法院作出判断称,继承开始后,被确认亲子关系而成为共同继承人的人,向其他共同继承人请求支付相当于自己继份价值时,仍适用继承恢复请求权除斥期间10年的民法条款,过度侵害了在继承开始后成为共同继承人的请求人的财产权和请求审判权,因而违反宪法。


宪法法院于27日就规定继承恢复请求权除斥期间的民法第999条第2款中涉及第1014条的部分,以7名法官认为违宪、2名法官认为合宪的意见,作出违宪决定。


民法第999条(继承恢复请求权)第2款规定:“第1款的继承恢复请求权,自知道其被侵害之日起经过3年,自发生侵害继承权行为之日起经过10年即消灭。”


民法第1014条(分割后被认领子女等的请求权)规定:“继承开始后,因认领或判决确定而成为共同继承人的人,如请求分割遗产,而其他共同继承人已经进行了分割或其他处分的,该人有权请求支付相当于其继份的金额。”


宪法法院指出:“在继承开始后,因认领或判决确定而成为共同继承人的人的继份金额支付请求权,也规定自‘发生侵害继承权行为之日起10年’的除斥期间,只是过度偏重通过除斥期间实现法律安定性,结果仅向继承开始后成为共同继承人的人赋予关于继承恢复的形式上的权利或理论上的可能性,而无视权利救济的实效性,因此,作为审查对象的条款超出了立法形成权的界限,侵害了请求人的财产权及请求审判权。”



根据民法,认领具有自出生时起溯及承认其为婚生子女地位的溯及效力。宪法法院表示:“审查对象条款规定,自发生侵害继承权行为之日起经过10年后,即使完成认领或判决确定,也从根本上使追加的共同继承人的继份金额支付请求权无法行使,这不仅违背了通过价值返还方式这一迂回且折衷的形式,哪怕事后也要补偿被认领者继承权的立法趣旨,而且导致完全剥夺被认领者权利救济实效性的结果。”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不容错过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