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经协·上市协·科斯达克协举办“为提升企业价值的公司治理改善研讨会”
“将根据经营环境完善董事责任负担、经营权防御手段及企业传承制度”等

有观点提出,应当制定制度来应对尹锡悦政府价值提升(提高企业价值)项目中,作为核心内容的针对“股东”的董事忠实义务扩张方案。具体包括引入公司董事责任补偿合同制度、公司作为被告一方的诉讼参加制度等。


理由是,如果将董事的忠实义务从仅对公司负责扩大到对股东也负有忠实义务,从而修改商法(第382条之3),董事可能因过度的民事责任而难以实施创新经营。


“商法修订阻碍创新……引入董事责任补偿合同制、被告诉讼参加制” View original image

Kywon Jae-Yeol 庆熙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院教授26日在韩国经济人协会与韩国上市公司协会、科斯达克协会于首尔麻浦区上市公司社会馆共同举办的“为企业价值提升而改善公司治理研讨会”上作出上述主张。


Kwon 教授指出:“在国内股票投资人口超过1400万且持股目的各不相同的情况下,让董事为所有股东的比例性利益服务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他接着表示:“由于过度的民事责任,将难以期待董事开展创新性的经营活动,这是显而易见的”,并补充称,“应当明文化经营判断原则,引入公司董事责任补偿合同制度以及公司作为被告一方的诉讼参加制度等”。


Jeong Cheol 韩国经济人协会研究总括代表兼韩国经济研究院院长也表示:“此次商法修订是否会阻碍企业的长期发展并在经营一线引发混乱,社会上存在很大忧虑”,“企业将难以及时作出经营判断,即便是董事会的正常决策,也可能饱受各种诉讼和司法风险之苦”。


也有声音主张应当强化经营权防御手段。Kim Ji-Pyeong 金&张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仅仅因为担心(经营权防御)制度被滥用,就一味回避毒丸条款或差异表决权等更为直接、有效的手段,存在与先进公司治理政策背道而驰的风险。”


还有意见指出,过高的继承税、赠与税税率对企业传承和灵活经营产生负面影响。Oh Moon-Seong 汉阳女子大学税务会计学系教授表示:“目前影响‘韩国折价’(低估)的税种中最强有力的就是继承税和赠与税”,“由于高税率、对最大股东的溢价征税以及具有企业承继制度性质的家业继承扣除中存在不合理因素,企业传承的不确定性依然存在,从根本上看,由于未引入资本利得税,效率低下问题正在加剧”。


Oh 教授主张:“应当允许纳税人可以选择纳税方式,例如扩大家业继承扣除制度的适用对象,对继承财产处置前的课税予以递延,延长分期缴纳期限等。”


“商法修订阻碍创新……引入董事责任补偿合同制、被告诉讼参加制” View original image

在主题发言后的讨论环节,与会者还就商法修订过程中应当考虑的事项以及税制改善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Jeong Jun-Hyeok 首尔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院教授表示:“由于外国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之间普遍存在‘韩国对一般股东保护不充分’的认知,这一现实不容忽视,因此为了改善这种认知,有必要讨论修改董事义务问题”,同时也指出:“忠实义务规定属于一般性规定,一旦发生具体案件,难以准确预判法院将作出何种判断。”他接着表示:“应当在对商法修订在不同情形下会带来何种变化进行细致审查的基础上,汇总各方意见。”


Lee Sang-Ho 韩国经济人协会经济产业本部长表示:“韩国过高的继承税正诱导企业缩小或出售经营,起到了阻碍企业维持和发展的‘禁止经营权继承法’的作用”,“若要顺利实现企业传承并引导企业家精神的发挥,迫切需要对现行继承税制度进行改革。”他强调说:“尤其是在对最大股东持股进行溢价评估时,继承税率最高可达60%,与海外主要国家相比税率过高,必须予以下调”,“应当从税制结构本身着手进行调整,例如废除一刀切的股票溢价课税等。”



也有意见认为,应当切实完善中小股东保护装置。Hwang Hyeon-Yeong 资本市场研究院研究委员表示:“在并购等股东利益可能发生冲突的领域,有必要展开立法讨论,以便为保护中小股东,明确董事的义务和责任。”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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