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ESG信息披露制度经济界讨论会”
“应考虑企业准备速度与物流复杂性”
经济界指出,要使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义务化制度真正落地,需要制定更具体、能反映各行业特性的细化指引。仅凭目前已制定的原则性标准,企业难以开展ESG信息披露。
大韩商工会议所在25日表示,已与韩国经济人协会、韩国经营者总协会、韩国上市公司协会等共同举办了“国内ESG信息披露制度经济界讨论会”。韩国会计基准院可持续委员会(KSSB)近日发布国内可持续性信息披露基准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升了企业的关注度。Park Iljun大韩商会常任副会长、Kang Gamchan产业通商资源部局长、Kim Jeongnam法务法人Hwawoo集团长、Lee Junhee法务法人Jipyung中心长、Yoo InsikIBK企业银行ESG部长、Moon SangwonSamjong KPMG常务等参与了会议。
有意见认为,引入制度时应考虑企业现实。Kim Jeongnam集团长表示:“应当像欧盟和美国那样,综合考虑销售规模、员工人数等因素,并为特定披露项目设置充足的宽限期。”他接着称:“作为可选事项的政府政策目标达成用信息提供披露项目(第101号),是各部门直接要求后追加的项目,必然会对企业形成负担”,“与其从监管视角继续增加披露项目,不如通过建设ESG数据平台等方式,提供促进自愿披露的支持措施。”
也有与会者建议,应制定分行业细化指引。Lee Junhee中心长表示:“近期发布的ESG信息披露基准公开征求意见稿,仅以宏观框架下的原则为中心构成,仅凭这一文件,企业很难做好披露准备”,“有必要制定能够反映各行业特性及议题的具体细化指引和指南。”他还补充说:“ESG信息披露义务化有必要转变为以各产业的一、二级协作企业等在内的企业意见为中心、自下而上的Bottom up(自下而上反馈意见)方式。”
也有意见指出,需要考虑金融业的特性。金融机构同时具备信息披露编制方和使用方的双重视角。Yoo Insik部长表示,从金融机构独有的编制方视角看,核心议题是金融排放量(资产投资组合碳排放量)和漂绿(伪装环保主义)。从使用方视角看,核心议题是根据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指引,对气候风险与机遇相关企业信息的需求与利用。他称:“在制定(义务披露制)细化标准时,有必要运行由编制方和使用方共同参与的工作小组。”
还有意见要求,应当考虑流通、物流行业的复杂性。也就是要考虑到多家协作企业向多家流通企业供应商品的特点。Moon Sangwon常务表示:“有必要提出在充分考虑物流网络复杂性和多样性的前提下,如何计算和报告碳排放的适当指南”,“由于协作企业中小微企业众多,难以及时掌握(碳)排放量信息,预计要实现‘范围3’披露尚需较长时间,同时还需要对ESG数据平台等相关基础设施进行投资。”
在主题发言后的自由讨论中,与会嘉宾表示,有必要放宽企业感到负担较重的披露项目。他们认同,应制定更为具体的实务指引等,使企业能够预估开展ESG信息披露所需的时间和资源。Park Iljun常任副会长表示:“为减少试错,有必要在大多数企业准备就绪时再引入ESG信息披露义务化”,“在信息披露标准方面,也应对给企业造成负担的内容给予宽限期等方式予以放宽,并有必要制定与ESG信息披露相关的具体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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