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i Taewon就离婚诉讼“判决书修改”提起再抗告
1988年Daehan Telecom股票价值更正
崔方称“影响判决实质的错误”
大法院同时进行上诉审与再抗告审
SK集团会长Choi Taewon不服大法院对其与Noh Soyoung Art Center Nabi馆长离婚诉讼二审合议庭所作出的判决书更正(修改)决定,决定另行请求大法院作出判断。由此,大法院将在审理离婚诉讼本案上诉审的同时,一并审理针对判决书更正决定的再抗告案件。
24日,Choi会长一方向作为二审合议庭的首尔高等法院家事第2部(审判长法官Kim Sicheol、Kim Okgon、Lee Donghyeon)提交了针对判决书更正决定的再抗告状。Choi会长一方的代理律师表示:“此次错误并非通过判决书更正即可解决,而是足以对判决内容的实质产生影响,因此希望由大法院作出判断。”
17日上午,SK集团会长 Chey Tae-won 在首尔钟路区SK西林大厦,就与 Art Nabi 文化中心馆长 Noh So-young 的离婚诉讼二审相关立场发表看法。 联合新闻提供
View original image上月30日,作出判决认定Choi会长应向Noh馆长支付约1.3万亿韩元作为财产分割的二审合议庭,于本月17日对判决书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其要点是,将1998年5月、先代会长Choi Jonghyeon去世前夕,大韩Telecom(SK C&C前身)股票价值从每股100韩元更改为1000韩元。由此,先代会长Choi Jonghyeon与Choi会长对SK股价上涨的贡献程度发生了变化。
合议庭表示,即便对判决书进行了修改,财产分割比例65:35等结论并不改变,因此维持原判决主文。但Choi会长一方则指出,这是“致命错误”,并反驳称,既然对股价上涨的贡献比例发生了变化,判决也应当随之改变。
如果大法院采纳Choi会长一方的再抗告,离婚诉讼本案上诉审的审理将以更正前的判决书为基础进行。相反,如果再抗告被驳回,上诉审则将以更正后的判决书为基础推进。
法曹界部分人士对Choi会长此次再抗告的适法性也提出质疑。《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3款明确规定,“对判决已提起合法上诉的情况下,不得就更正决定提起即刻抗告”。如果将该条文解释为同样适用于“上告”,则Choi会长此次再抗告因不符合法律要件,将被作出“驳回不受理”的决定。
但Choi会长一方则表示:“该规定仅适用于上诉”,并称“也存在不将其准用至上告程序的大法院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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