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同饮酒友无证驾车肇事……车主也要承担责任”
即便是在一起喝酒后入睡的间隙,熟人偷偷拿走车钥匙驾车并发生事故,只要难以认定车辆所有人已经完全丧失对车辆的行驶支配和行驶利益,根据《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仍应承担作为行驶支配者的责任,最高法院作出了这一判断。
据法律界24日消息,最高法院第3小法庭(主审法官 Lee Heung-gu)在现代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针对车辆所有人A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上诉审中,撤销了判决原告败诉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首尔中央地方法院重审。
合议庭指出:“二审认为,被告在事故当时已完全丧失对涉案汽车的行驶支配和行驶利益,不再具有行驶支配者地位,从而驳回原告本案请求,该判断对《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3条所规定的‘为自己利益而行驶汽车之人’的法律概念存在误解,进而对判决产生了影响,属于应予撤销并发回重审的错误。”
A某于2019年10月23日晚,将车停在通过游戏同好会认识的熟人B某家门前后,在附近酒馆各自饮用约2至3瓶烧酒,直至凌晨,随后回到B某家中睡觉。
然而次日10时15分左右,趁A某熟睡之际,B某偷偷拿走A某的车钥匙,在血液酒精浓度达0.122%、足以达到吊销驾照程度的醉酒状态下驾驶A某的车辆并发生事故。当时B某酒后在单行道上逆行,随后在倒车过程中,用汽车保险杠撞到了在其身后行走的C某的腿部,致使C某右脚踝骨折等伤情,需约14周治疗。
C某依据无保险车辆伤害保障向现代海上申请理赔,现代海上向C某支付了1亿4627万韩元保险金后,依保险人代位权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支付保险金及相当数额利息的损失。现代海上向车主A某主张其根据《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所负的行驶支配者责任,向事故驾驶人B某则主张一般不法行为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二人均负有责任,判决A某与B某共同向现代海上支付已向C某支付的约1亿4600万韩元保险金及其利息。
仅A某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而二审法院的判断与一审不同。合议庭认为:“尚不能认定A某的过失严重到可以评价为容忍B某作出上述驾驶行为的程度,也不能认为在本案事故当时,被告对涉案车辆的行驶支配和行驶利益仍然残存”,据此撤销了一审中支持现代海上对A某请求的部分,驳回了现代海上的请求。
法院援引的理由包括:二人是2至3年前在游戏同好会中结识的关系,难以视为具有家人关系或特别亲密关系;推测饮用2至3瓶烧酒后已沉睡的A某,很难预见到饮酒量与其相近的B某会在6至7小时后偷偷拿走其车钥匙开车等情形。
另外,事故发生前,B某从未对A某表示想驾驶A某的车辆;事故发生后,A某与B某达成“不同意刑事处罚”的和解,并约定由B某支付1230万韩元,且在事故发生后并未立即以盗窃或非法使用汽车嫌疑对B某提出刑事控告,这些也被一并考量。法院还认为,A某在3年6个月后才提起控告,是因为其负担了与原先和解内容不同的大额追偿债务,为了解除该负担而选择控告B某。
本案的争点在于,当熟人未经允许驾驶车辆时,能否向车辆所有人追究行驶支配者责任。
根据最高法院判例,即便第三人擅自驾驶汽车并发生事故,只要难以认定所有人已经完全丧失对车辆的行驶支配和行驶利益,所有人仍应承担行驶支配者责任。
合议庭判断称:“综合考虑B某实施擅自驾驶的经过、擅自驾驶所持续的时间,尤其是涉案车辆及其钥匙的保管和管理状态、驾驶人是否有归还车辆的意思、擅自驾驶后所有人等事后同意的可能性等因素,难以认为A某在事故发生当时已完全丧失对涉案汽车的行驶支配和行驶利益。”
法院以此为依据,指出A某与B某关系密切到可以一起喝酒至深夜并在B某家中过夜,且由于A某的过失,B某能够轻易取得车钥匙;同时,B某仅在其住所附近较近距离、较短时间内驾驶车辆,推定其有意将车归还给A某。
法院还考虑到,A某在事件发生相当长时间之后,才以盗窃及非法使用汽车嫌疑对B某提出控告。
合议庭认为:“如果本次事故未发生,不能排除A某事后会对B某的擅自驾驶予以同意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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