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经营者总协会12日表示,已向雇佣劳动部建议信息修改《重大灾害处罚法》施行令。
该协会判断,在法律实施已超过2年的情况下,既未出现明显的工伤事故减少效果,现场混乱依然存在。尤其是从今年起,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到50人以下的小规模经营场所后,过度处罚反复发生的可能性很高。
经团联主张,仅适用施行令中具有实际效果的条款,其余内容应予排除。与施行令第4条“安全保健管理体系的构建及履行措施”有关的内容中,经团联认为应当仅适用第3号(确认并改善有害危险因素)和第7号(听取从业人员意见)等条款。
他们主张,不应适用关于设定安全与保健目标及经营方针、设立统筹或管理相关业务的专门组织等要求。对于编制安全保健相关预算并按用途执行、配备负责管理人员等内容,也认为不应适用于小规模经营场所。
他们还要求,将制定作业中止等相关手册、每半年至少检查并报告一次履行情况等内容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此外,考虑到侦查机关和法院可以对法律进行主观解释和适用,他们要求删除含糊不清的表述,并举例指出“编制必要预算”“为能忠实履行而……”等措辞。
对于目前表述为“安全保健相关法律”的部分,他们认为范围不够明确、易引发混乱,因此建议信息将其具体限定为包括《产业安全保健法》在内的5部法律。他们还要求,将发生重大产业灾害的事业场所经营责任人必须完成的教育时间从20小时缩减至12小时,并新增但书规定,对于依据《产业安全保健法》已予以公示的重大产业灾害,不得重复公示。
韩国经营者总协会总括专务Ryu Gijeong表示:“为消除事业场所的忧虑、减轻中小和微型企业的负担,政府至少应从施行令入手,尽快推动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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