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逃票达65次等对象

附加票款最高加收30倍 去年达4774件

釜山交通公社(社长 Lee Byeongjin)对城市轨道交通逃票行为采取了强有力的应对措施。


公社11日表示,基于对逃票行为强力应对的决心,已以“违反《轻犯罪处罚法》及依据《刑法》的不正当使用便利设施、利用计算机等实施诈骗嫌疑”将4名惯性逃票者举报至警方。


本次举报对象为使用他人优惠车票,或不服从车站工作人员指示、擅自通过闸机等恶性逃票人员。


他们被查获逃票的次数共计101次,未缴纳的附加票款总额达400万韩元。其中,A某擅自使用他人福利交通卡被查获后,仍再次擅自使用另一名他人的多子女交通卡而再度被查。


公社为对恶性逃票者采取严正措施,依据《铁路事业法》,以卡片使用明细、附加票款缴纳通知书等为依据,向管辖警察署进行了举报。


公社每年为确立城市轨道交通乘车秩序,不仅开展自身的逃票预防宣传活动,还与警方、韩国铁道公社等相关机构联合开展联合宣传活动。特别是将6月第三周指定为逃票集中取缔周,实施特别取缔,并表示今后也将继续对逃票行为强力应对。


城市轨道交通乘客依据《铁路事业法》第10条等相关法律,必须使用合法车票,如因逃票被查获,须缴纳乘车区间票价及其30倍的附加票款。以2023年为基准,公社共查处4774件逃票行为,征收附加票款1.44亿韩元。其中,超过一半、即69.2%为未持车票擅自进站乘车,30.8%为并非优惠车票、优待票等使用对象却使用相关车票的不当使用。


公社正以《轻犯罪处罚法》第3条第1款第39号(无票乘车及无付款饮食)、《刑法》第347条之2(利用计算机等实施诈骗)及第348条之2(不正当使用便利设施罪)为依据,对逃票人员进行刑事控告。


《刑法》第347条之2(利用计算机等实施诈骗)规定,对向计算机等信息处理装置输入虚假信息或不正当指令,或在无权情况下输入、变更信息以获取财产上利益的行为予以处罚。使用无使用权的他人福利交通卡等通过闸机并获取财产上利益的情形即属此类。


公社表示,若在使用城市轨道交通过程中丢失车票或意识到使用了错误车票,乘客可利用设置在闸机附近的客户引导机向车站工作人员报告,在不被加收附加票款的情况下购买并使用合法车票。此外,对于因失误从错误闸机进站的情况,运营“5分钟重新检票”制度,即5分钟内可重新进站;在进入站台后10分钟内出站的,适用“旅客票价返还制度”,退还票价;对于重复刷交通卡的情况,运营“一周内返还的重复检票返还制度”。



釜山交通公社社长 Lee Byeongjin 表示:“通过此次举报,将广泛告知公众,使用合法车票是正确使用城市轨道交通的第一步”,“今后将通过公社持续开展的逃票预防宣传活动,并对惯性逃票者采取坚决应对,努力缓解使用合法车票的顾客所产生的失落感。”

釜山交通公社将对屡次逃票行为采取强力应对措施。

釜山交通公社将对屡次逃票行为采取强力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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