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庙发短信解雇僧人…“僧人也是月薪300万韩元的劳动者,此为不当解雇”
法院认定“副住持属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基准法》”
法院认定,寺庙通过短信解雇副住持僧人属于不当解雇。理由是副住持属于提供劳动的劳动者。
据法律界9日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3部(审判长 Choi Sujin)在A财团法人针对中央劳动委员会提起的不当解雇救济再审裁决取消诉讼中,判决原告败诉。
该财团于2022年6月通过短信向隶属财团、位于首尔的一处寺庙副住持僧人B通知了解职。据悉,B因不服从搬离命令,并以辱骂等行为损害僧人品格及财团名誉而被通知解职。
B向首尔地方劳动委员会申请不当解雇救济被驳回后,又在中央劳动委员会获得再审裁决。中央劳动委员会是由劳动者委员、使用者委员和公益委员三方构成,具有准司法性质的合议制行政机关。中央劳动委员会推翻了一审首尔地方劳动委员会的裁决,于去年4月认定属于不当解雇。
对此,财团主张:“B并非《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者,不能视为不当解雇。”财团称,每月向B支付的300万韩元是为了帮助僧人宗教生活的“布施金”,B在工作时没有接受财团的指挥或监督,工作时间和地点也未另行约定,因此不属于劳动者。
但中央劳动委员会认为,即便B的工作部分有助于其个人宗教修行,从本质上看仍属在财团指挥、监督之下,为运营寺庙而提供的劳动。中央劳动委员会以B向财团报告寺庙行政事务、每月领取300万韩元这一定期、固定金额等事实,作为其属于劳动者的判断依据。
财团不服中央劳动委员会的裁决提起诉讼,但法院同样判决称:“B是在财团的指挥、监督之下,以获取报酬为目的提供劳动的劳动者。”
合议庭指出:“B根据财团规定的工作内容,作为副住持兼住持职务代理,履行寺庙管理和寺庙行政等工作;当B向财团董事报告工作内容时,董事也会作出具体指示”,“即便B所获款项形式上为布施金,其本质仍是就寺庙管理及寺庙行政工作所支付的对价。”
合议庭补充称:“对作为劳动者的B以短信方式通知解职,违反了《劳动基准法》关于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雇事由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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