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体部公布《大众文化标准专属合同》修订案
艺术人商标权使用限于大众文化艺术服务提供
与艺术人的首份合同期限不得超过7年

经纪公司对所属艺术人商标权的使用被限定为提供大众文化艺术服务之目的。与艺术人的首次签约期限也不得超过7年。


演员 Lee Minho 此前在针对擅自使用其姓名和肖像制作、销售面膜的化妆品公司及电视剧制作方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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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育观光部将于3日公布两种修订版《大众文化艺术人标准专属经纪合同书》(歌手·演员)。这是与经纪公司、艺术人等召开八次会议后制定的标准。其目的在于通过保护大众文化艺术人的权利与利益以及推动公平签约,促使经纪公司与艺术人之间形成良性循环结构。


文化体育观光部内容政策局局长 Yoon Yangsu 表示:“本次修订着重解决业界提出的困难事项以及实际纠纷经常发生的环节”,“希望通过修订,减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潜在纠纷,形成相互尊重的成熟签约文化”。


修订案是在分析各类经纪管理合同纠纷案例与争议点后制定的。其核心包括四项:▲著作权与公开权(对肖像、声音、姓名等所具有的经济利益或价值的商业使用进行控制,从而获取经济利益的排他性权利)等知识产权的归属 ▲经纪管理权限及艺术人的义务 ▲结算与收益分配 ▲减少“挖角”(专属经纪合同期间的事前接触)诱因。


今后,经纪公司不得滥用艺术人的商标权。合同结束后亦然。可根据艺术人以团体和个人身份活动的情况分别约定商标权的转移。经纪公司在合同期间排他性利用公开权的权利不变,但原则上该权利归属于艺术人这一点将被明确。


专属经纪合同期限标准仍为7年。但首次签约期限不得超过7年,延长时须以书面形式协商。此前可签订超过7年的合同期限,只要超过7年,艺术人即可随时通知解除合同。


修订内容也强调相互间的信赖。经纪公司在履行大众文化艺术服务时,应当考虑艺术人的精神与身体状况,不得强迫其执行违背其明确意愿的行程。艺术人也不得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提供大众文化艺术服务,或向经纪公司提出不当要求。


文化体育观光部还降低了引发“挖角”的预期收益。将前所属公司制作的音源等内容的再制作及销售禁止期由1年延长至3年。同时,明确规定合同期结束后产生的内容等销售额的结算期限,从源头预防结算纠纷。



争议较大的青少年的定义,按照《青少年保护法》统一为“未满19周岁”。可提供服务的时间也将遵循《大众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化体育观光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规定在相关保护条款中优先适用《青少年大众文化艺术人标准附属协议书》,从而确保了实效性”。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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