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家属已收取和解金 不希望追究刑事责任

一名性侵事实婚姻配偶者年幼外孙女并制作性剥削物的60多岁男子,在二审中被减刑。原因是受害者家属收下了和解金,并表示不愿追究其刑事责任。


性侵继孙女并制作性剥削影像的60多岁男子,二审获减刑的原因 View original image

29日,釜山高等法院昌原审判部刑事第1部(审判长 Min Dalgi 高等法院法官)在对因涉嫌违反《关于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的特别法》(强奸13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等罪名被起诉的A某(60多岁)的二审中,撤销了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的判决,改判有期徒刑8年。同时,法院还判决对A某分别禁止其在儿童·青少年相关机构及残疾人相关机构就业各5年,并在刑罚执行终结之日起对其实施为期5年的保护观察。


二审合议庭就量刑理由表示:“本院审理中,被告人对全部公诉事实予以承认,并表现出反省错误的态度,且已向受害者一方支付了一定数额的和解金,受害者一方表示不愿追究其刑事责任等情节,综合予以考虑后确定了刑期。”


此前的2021年7月,在庆南一处居住地,A某与事实婚姻配偶者的外孙女B某(当时9至10岁)共同生活。B某的母亲离婚后负担抚养责任,但因维持生计无法与其同住,只得将B某托付给外祖母。与B某单独相处时间较多的A某,利用年幼的B某无法有效反抗的情况,实施了上述犯罪。


A某有时以“在游戏中输的人要满足赢的人一个愿望”为由提出要求并实施犯罪,有时则趁B某午睡时对其实施性侵。最终,A某多次强奸B某,并用手机拍摄制作了性剥削物。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A某否认指控,称自己没有实施强奸行为及准类似性行为。其辩称,考虑到B某在大约2年时间里都未说出受害事实,无法信赖B某的陈述。然而,一审合议庭认为:“从侦查机关到法院,B某的陈述始终前后一致,没有矛盾之处,也找不到其作虚假陈述的特殊理由或动机”,据此判处A某有期徒刑10年。



A某以“刑期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则对全部公诉事实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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