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是非非]寄生兽与 Min Heejin
不能把个人绩效与组织绩效割裂
在奈飞剧集《寄生兽:The Grey》中登场的寄生兽首领认为,人类的力量在作为“个人”时不如作为“组织”时更强大。看到其从“组织”角度解释人类为何比寄生兽更强,这一视角令我印象深刻之际,近期市场话题人物——Min Heejin所任职的ADOR代表与HYBE之间的纠纷,也不禁让我从“个人”与“组织”的角度重新反思。
Min代表此前在采访等场合一再强调,她的成就(NewJeans)与业界第一的HYBE无关,而是源自“纯粹属于她个人的能力”。笔者的看法并不相同。Min代表的能力固然出众,但从结果来看(NewJeans),正是因为有HYBE的基础设施托底,才更显耀眼。
在HYBE股票讨论区,有帖子称:“如果在采访中说即便没有HYBE也能(打造NewJeans),那为她提供支持的员工和股东又算什么?”相关发言引人注目。佩戴员工认证标识的人也在社区发帖指出,HYBE的资本和基础设施在NewJeans的成功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之所以不愿把组织的成果简单视为某一个人的能力,是因为那是无数齿轮相互咬合的结果。
个人可以在组织之中完成单凭一己之力难以做到的事情。当个人与组织的目标指向一致时,双方可以发展为理想而进步的关系。纠纷难免会发生,因为双方既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有时又会陷入对立。这是由于组织的目标与个人的欲望本就各自独立存在。
Min Heejin(个人)与HYBE(组织)发生冲突的原因亦是如此。Min代表在NewJeans成功之后,出于对“我的成果100%”的欲望,要求获得更大的回报(卖出期权),而HYBE为了将公司利益受损降到最低予以拒绝,由此争端拉开序幕。如果Min代表行使其所持ADOR股份的卖出期权,HYBE就必须以“行权当年与前一年平均营业利润的13倍”价格回购Min代表的股票,目前金额高达1000亿韩元。据传,Min代表要求将13倍的卖出期权倍数提高到30倍,并在尚未附加卖出期权的股份上也加上卖出期权条款。她还要求删除“未经HYBE同意不得出售所持股份”的合同条款。HYBE方面认为,为防止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让股份而设置的转让限制条款难以删除,同时也拒绝提高卖出期权倍数,仅表示其余股份的卖出期权可通过调整授予时间另行研究。
谈判最终破裂,HYBE则以Min代表存在背信行为进行反击。原因在于,当出现背信、解任等事由时,HYBE可以按照较低价格回购Min代表所持股份的买入期权条款,极有可能已写入“股东间协议”之中。
归根结底,这场纠纷是由一名将“我的成果100%”的自我认知膨胀为贪欲的组织成员,与一个认为其行为的一面隐藏着“夺取经营权企图”、并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组织之间的对立所引发。
Min代表必须意识到,NewJeans并非仅凭她个人能力完成的“私有物”。刻意将个人成果与组织成果剥离开来打舆论战,对艺人本身也毫无益处。“我的孩子们”这一说法,反而会给NewJeans套上“只是彻底策划产物的偶像组合”这一框架。HYBE则应停止以“巫术经营”等字眼刺激大众,或不加选择地公开与争议焦点无关的信息,不要模糊“经营权夺取”这一事件本质,而应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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