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媒:三星电子前副社长 An Seungho 起诉前专利侵权案前,与前属下内部人员合谋获取“三星专利机密” 被韩检方调查揭露
曾任三星电子“专利总负责人”的前副社长 An Seungho,与被称为专利流氓(非专利实施实体,NPE)的“Stayton Techia”联手,状告其老东家三星电子侵犯专利。在该案中,三星之所以胜诉,关键在于韩国检方从 An Seungho 的手机中发现的通话记录,这一记录发挥了“决定性证据(smoking gun)”的作用。通话记录显示,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之前,An Seungho 与三星电子内部人士合谋,不当获取了“三星的秘密特权信息”,即与 Techia 专利纠纷相关的内部文件。美国法院认为,An Seungho 与 Techia 在针对三星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利用了这一证据。
美国联邦德克萨斯东部地方法院判决书中记载的前副社长 Ahn Seungho 与前三星电子首席律师 Cho 某的通话内容。三星员工 Lee 某在通话中承认自己向二人泄露了三星的机密信息。 图片由《法律新闻》提供
View original image检方扣押的“An Seungho 手机通话记录”如何提交到美国法院
美国联邦德克萨斯东区联邦地区法院法官 Rodney Gilstrap 于本月9日(当地时间)认定,前副社长 An Seungho 非法盗用三星机密资料提起专利诉讼。Gilstrap 法官表示:“前副社长 An 盗用的‘Techia 现状报告资料’包含与 Techia 诉讼相关的三星整体战略,是决定诉讼胜负的最重要文件之一。”
曾任三星首任全球知识产权(IP)中心主任的前副社长 An 总管三星的知识产权业务,负责专利权开发、专利诉讼监督等工作。2019年从三星离职后,他成立了专利管理公司“Synergy IP”,并于2021年11月突然对三星电子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主张三星电子擅自盗用 Techia 所持有的十余项关于音频录音装置等专利,并将其应用于无线耳机 Galaxy Buds 等产品。
对此,三星电子于2022年2月反诉 Synergy IP 与 Techia 盗用三星营业秘密。根据三星电子的举报,韩国检方对前副社长 An 以及曾在三星电子负责知识产权管理业务的前首席职员赵某展开调查。
据《法律新闻》获得的判决书显示,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于去年下半年传唤前副社长 An 和赵某,正式启动调查。检方对 An 前副社长的手机进行取证后,发现其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前,与赵某通话时曾提及一份包含三星关于 Techia 专利的内部机密信息的文件。向两人泄露三星该机密的,是当时仍在三星任职的员工李某。
根据检方掌握的通话录音稿,前副社长 An 于2022年9月22日与赵某通话时表示:“问题在于,还记得当年李某发过来的那个东西吧”,“(……)那时候(李某)奇怪地处理后发过来的内部文件,你知道的,就是对 Techia 的评估”,“(我们这边没有,但)电脑里应该有吧”,“啊,是打印出来收到的吗”,对李某发送的与 Techia 相关文件表示担忧。
三星方面是在去年11月末以举报人身份出席调查时,才得知该证据的存在。检方向三星方面出示了前副社长 An 与赵某之间的通话记录,并据此进行调查。随后,三星向审判庭提交申请,请求强制前副社长 An 与赵某获取韩国检方所持有的证据,包括通话记录及相关文件、两人的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等,并提交给美国法院。三星还从检方获取了参考人询问笔录副本,并将其中提及的三星与 Techia 相关文件一并提交美国法院。与此同时,三星向合议庭主张,由于前副社长 An 与赵某使用了“三星的秘密特权信息”,案件已被不可逆地“污染”,请求驳回 Synergy IP 与 Techia 一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星方面还向美国法院说明,韩国检方通过调查所取得的笔录及证据具有①可信性(trustworthy),②属于公共记录(public records)。一名多次参与韩国检方参考人调查的律师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说明参考人调查和检方制作的陈述笔录等,属于“构成韩国侦查程序的通常程序”。
美国法院的判决是…
合议庭采纳了三星方面的主张,认为韩国检方的笔录等符合《联邦证据规则》对证据的要求。合议庭指出:“检方陈述笔录中包含的录音稿及其他证据,构成《联邦证据规则》条款意义上的‘事实性发现’”,从而认可了通过韩国检方侦查取得的证据的证据能力。合议庭同时指出:“目前正在韩国接受检方调查的前副社长 An 与赵某,均居住在韩国而非美国,且拒绝就侦查相关事项作出陈述,因此三星无法确保两人在美国法院出庭或作证”,认可三星别无选择,只能将通过韩国检方侦查取得的两人通话记录等作为证据提交。
合议庭进一步表示,“三星已经以明确且有说服力的方式,证明了‘不洁之手抗辩(unclean hands defense)’的构成要件”,并就 Techia 一方主张的相关专利作出判决,认为“系通过不洁之手取得,因而不具有效力(unenforceable due to unclean hands)”。所谓“不洁之手法理”,是指“对行为不公正或怀有恶意的人,法院之门将向其关闭(unclean hands closes a court’s doors to one tainted with inequitableness or bad faith)”。
合议庭还批评前副社长 An 与赵某,认为二人也背弃了作为律师的职业伦理。合议庭指出,“(显示前副社长 An 与赵某试图在诉讼中利用秘密特权信息的)证据材料表明,专利权主张及公共记录已因三星的律师—委托人秘密特权信息而遭到污染,由此证明三星遭受了‘不可弥补的损害(irreparable harm)’”。同时下令将判决书转交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与纽约州律师协会伦理委员会,以便将前副社长 An 的不当行为提交审查。
两人均持有美国律师资格证,在三星电子任职期间,曾在公司资助下毕业于美国法学院。
《法律新闻》记者 Hong Yunji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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