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瞒着你 只是没说”……再婚妻子的辩解 面对丈夫的抉择
“沉默不告知”行为也属诈骗
须在知悉受骗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请求
一名丈夫为了申请新婚夫妇低利率贷款,在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状态下,得知妻子曾有离婚经历,因而前来寻求法律建议。
27日,在YTN广播电台《Jo Inseop律师的咨询室》节目中,丈夫A某就与妻子之间结婚登记撤销相关问题寻求咨询。此前,A某大学毕业后立刻前往法国巴黎旅行。然而与期待不同,旅程并未按计划顺利进行,这时一名女性如同“救世主”般出现,帮助了A某的旅行。以此为契机,两人关系逐渐亲近,之后一起旅行。
两人回国后仍保持联系,自然而然开始交往,甚至约定了结婚。但在寻找新婚房的过程中却遇到困难。妻子B某提议:“把各自存下来的钱凑在一起,再贷款买一套小公寓怎么样?”于是两人决定先办理结婚登记,以便申请利率较低的新婚夫妇贷款。A某表示:“结婚登记是妻子去办的。新婚房的准备都由妻子一手负责,我则忙于其他事情。”
然而不久之后,A某便遭遇了令他震惊的事情。某天,他在妻子的出租屋里偶然发现了一份婚姻关系证明书,上面记载着妻子曾有离婚事实。A某称:“我质问妻子时,她说‘我不是隐瞒,只是没说而已’。”A某表示:“我对妻子感到背叛,觉得无法与一个如此不坦诚的人共度一生”,并表示“想要撤销结婚登记”,因此寻求法律意见。
Law Firm Sinsaegye-ro的律师Lee Junheon表示:“妻子隐瞒自己离婚事实而结婚,属于夫妻间信赖关系破裂到无法恢复的情形,符合《民法》第840条第6号规定的‘其他难以维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这一离婚事由”,并说明“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的不是离婚,而是婚姻无效(撤销婚姻)。”
该律师进一步解释称:“根据《民法》第816条第3号,‘因欺诈而作出结婚意思表示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婚姻’。配偶一方过去的婚姻及离婚经历,是决定是否结婚时极其重要的考量因素。如果对这一点进行了欺骗,导致对方在受骗情况下缔结婚姻,则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对于B某“不是欺骗,只是没说而已”这一主张,该律师也指出:“《民法》第816条第3号所称的‘欺诈’,包括结婚当事人一方或第三人消极地不予告知或保持沉默的情形,也被视为‘欺诈’。因此,即便不是积极捏造事实,而是单纯未告知或选择沉默,也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不过他同时提醒称:“因欺诈而请求撤销婚姻,必须在知道欺诈事实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如果超过该期间)可以依据《民法》第840条第6号规定的‘其他难以维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将其作为诉讼离婚的事由,不再提起婚姻撤销之诉,而是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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