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通信费仍可进行债权追偿?金监院给出“正当”理由
金融监督院公开债权催收主要投诉案例
个体经营者柳某长期拖欠手机使用费,最近收到某家征信公司的债务催收通知。柳某认为该债务催收不当,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了投诉,理由是手机使用属于与通信公司之间的合同,与贷款等金融交易无关。
但金融监管部门认为该债务催收正当。因为债权催收公司在获得债权人委托后可以催收的债权,不仅包括贷款,还包括因商业行为产生的手机使用费。
金融监督院于27日公布了债权催收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投诉案例以及消费者注意事项。
如果从与自己毫无金钱往来的公司收到催债通知,应当确认债权人是否已将债权催收委托给该公司。个体经营者金某因资金困难,正在拖欠汽车分期付款。他向监管部门投诉称,由非办理该贷款的金融公司(债权人),而是由某征信公司进行债权催收是不当的。
取得债权催收业务许可的债权催收公司,在获得债权人委托的情况下,可以向债务人(投诉人)进行债权催收。另外,当金融公司的不良贷款债权被出售时,受让该贷款债权的人(变更后的债权人)也可以直接进行债权催收。发生债权转让时,可通过银行联合会运营的信用信息查询网站“Credit4U”等,确认登记在信用信息院的债权变动信息。如怀疑是冒充金融公司的金融诈骗(如电话诈骗等),应参考上述信息,向债权人确认是否已委托债权催收。
对于长期未被催收的贷款突然被要求清偿的情形,应在还款前确认是否已完成诉讼时效。李某约在10年前从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办理了信用贷款。他因长期未被联系而已将部分贷款遗忘,最近却因收到债权催收通知而向监管部门投诉,询问这是否属于正当的还款要求。
对于长期未清偿的债务,如果诉讼时效已经完成,则不再负有清偿义务。但即使诉讼时效已完成,如进行部分清偿(视为承认债务),诉讼时效将会重新起算。如果在以减免债务为条件诱导进行部分清偿时,一定要确认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完成。若从未注册的小额贷款业者处遭遇非法债权催收或高于法定最高利率的贷款,应积极利用“债务人代理人免费支援项目”等救济制度。
若经济状况恶化,以当前收入无法正常偿还债务时,可利用债务重组程序。逾期前债务重组(快速债务重组)适用于逾期在30日及以下的情况,可减免逾期利息并延长偿还期限。利率调整型债务重组(Pre-Workout)适用于逾期31至89日的情况,可通过长期等额本息偿还方式延长偿还期限。债务重组(个人Workout)适用于逾期90日以上的情况,可减免利息及本金。若无收入,或债务相对收入过高,且除金融机构外对个人也负有大量债务时,可向法院申请对全部债务进行调整并予以免除的个人重整及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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