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全员合议庭作出判断认为,即使是因别的案件被签发并执行逮捕令而被羁押,或者在其他刑事案件中有罪判决已确定并处于服刑羁押状态的情形,也可以视为刑事诉讼法上必须指定国选辩护人的事由。


大法院。 文湖南 记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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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全员合议庭于23日撤销了对以伤害罪被起诉的A某判处有期徒刑3个月的原审判决,将案件发回仁川地方法院。


合议庭表示:“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第1号所规定的必须指定国选辩护人的事由‘被告人被羁押时’,不能仅限于被告人在该刑事案件中被羁押并接受审判的情形,还应当理解为包括被告人因别的案件被签发并执行逮捕令,或者在其他刑事案件中有罪判决已确定并因执行该判决而处于羁押状态的情形。”


合议庭接着指出:“与此相反,认为本条款所称‘被告人被羁押时’仅指被告人在该刑事案件中被羁押并接受审判的情形,而被告人因别的案件被羁押,或在其他刑事案件中有罪判决已确定而正在服刑的情形不属于其中的既有判例法律原理,与本判决见解相抵触的范围内,一并予以变更。”


此前,A某于2020年9月因建筑物侵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被收监。之后在羁押状态下,于2020年12月因另一伤害案件被起诉并接受审判。A某在伤害罪审判中以“贫困等其他事由”为由向法院申请指定国选辩护人,但被驳回,在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一审和二审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个月。


对此,A某以上述未为其指定国选辩护人的法院审判违法为由,向大法院提起上诉。


大法院就刑事诉讼法上必须指定国选辩护人事由“被告人被羁押时”的含义,变更了既有判例。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第1号规定,对被羁押而无辩护人的被告人,法院应依职权指定国选辩护人;而2009年作出的既有大法院判例则认为,仅在因该案件而被羁押的情形下适用该规定即可。


然而,当天大法院全员合议庭多数意见(10人)认为:“本条款所称‘被告人被羁押时’,不能被限定为被告人在该刑事案件中被羁押并接受审判的情形,还应当理解为包括被告人因别的案件被签发并执行逮捕令,或者在其他刑事案件中有罪判决已确定并因执行该判决而处于羁押状态的情形。”


多数意见还指出:“由于羁押状态导致的精神、肉体限制以及与社会的隔绝等原因,被告人对国家刑罚权行使的防御权受到严重限制,而为弥补这种受限的防御能力而需要指定国选辩护人的程度,无论羁押的原因或情形如何,都是相同的;本条款也并未将‘羁押’限定为该刑事案件本身的羁押。”


多数意见同时认为:“被告人系因别的案件而被羁押或处于刑罚执行中,因此依照刑事诉讼法,不得在无辩护人的情况下开庭审理。原审的处理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诉讼程序规定,影响了判决结果,存在错误。”


相反,Lee Dong-won、Noh Tae-ak、Shin Sukhee三位大法院法官在各自的不同意见中指出:“本条款所称‘被告人被羁押时’,是指被告人在该刑事案件中被羁押并接受审判的情形。被告人因别的案件被羁押,或者在其他刑事案件中有罪判决已确定而正在服刑的情形不属于其中,既有判例法律原理仍然妥当,应予维持。”



大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将必须指定国选辩护人事由中‘羁押’的含义较以往作出更为宽泛的解释,使因国家公权力羁押而处于防御权薄弱状态的被告人,能够更加切实地保障其获得辩护人帮助的权利、公正审判权等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这正是本次全员合议庭判决的意义所在。”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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