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第二个“Merge Point”事件…加强预付支付工具用户保护
预付业者若发行余额低于30亿韩元、年发行总额低于500亿韩元可免于登记义务
单独管理预付充值金金额、细化预付充值金保护方式
金融当局预告《电子金融交易法》施行令修正案立法草案
今后,仅有发行余额未达到30亿韩元或年度总发行额不足500亿韩元的预付业者可获注册义务豁免,而单独管理的预付充值金须通过购买国债证券、存入银行等安全方式进行运用。
23日,金融当局表示,将预告修订《电子金融交易法》施行令,以上述内容为核心。修订施行令设定了可豁免预付业注册的金额标准,并细化了预付充值金单独管理金额、安全资产等预付充值金保护方式。同时,具体设定小额后付结算业务的批准要件等小额后付结算业务制度化方向,并明确可成为代办预付电子支付手段等交易的加盟商的主体。
金融当局首先将必须办理预付业注册的金额标准设定为发行余额30亿韩元、年度总发行额500亿韩元。在扩大对预付业的监管对象的同时,为防止小微经营者也被不必要地纳入监管对象,规定当预付电子支付手段的发行余额和年度总发行额低于一定金额时,可获注册义务豁免。
具体来看,此前需可购买的货物·服务涵盖2个以上业种时,方被视为预付手段,但修订案删除了业种标准。原本在加盟商数量不超过10家的情况下可获注册豁免,如今修改为在加盟商仅有1家的情况下即可豁免注册。此外,施行令改变了仅以发行余额为标准的规定,将年度总发行额不足500亿韩元的情形也纳入豁免对象。
施行令还细化了对预付充值金全额进行单独管理及安全资产运用方式。修订法律新设预付充值金保护义务,要求预付业者对预付充值金中50%以上金额中由施行令规定的部分,通过预付充值金管理机构以信托、存放或支付保证保险等方式(单独管理)进行管理。尤其是对单独管理的预付充值金,施行令赋予义务,要求以其规定的安全方式进行运用。
施行令在考虑保护用户宗旨等因素后,规定对不低于预付充值金100%的金额进行单独管理;在此情况下,如通过折价发行或发放积分等方式向用户提供经济利益,相应金额也被纳入单独管理范围。单独管理的预付充值金应通过购买国债证券、地方债证券以及存入银行、邮局等方式进行运用。并且,为防止汇率风险,如预付电子支付手段以外汇计价并发行,则须以相同外币计价资产进行运用。
对于小额后付结算业,将使其接受与信用卡业同等水平的监管。迄今为止,小额后付结算业务作为让中、低信用者或金融交易记录不足者(Thin-Filer)也能进行信用交易的“普惠金融”,以及为金融科技企业提升替代信用评价水平的“创新金融”之目的,被作为创新金融服务限期运营。
修订法律将其作为预付业者的兼营业务加以法制化,并规定仅在获得金融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方可开展相关业务。鉴于小额后付结算业务具有提供信用的性质,施行令将可获得批准的主体限定为负债比率不超过180%等符合财务健全性要求的股份公司。不过,考虑到小额后付结算业务是电子金融业中预付业的兼营业务,且具有普惠金融属性,施行令规定应通过替代信用评价模型测算用户个别额度,并允许利用其他公司小额后付结算业务相关的逾期信息。
此外,施行令还反映既有创新金融服务附加条件,设定了小额后付结算业务范围等。按用户划分的最高使用额度为30万韩元以下;按企业划分的总提供额度为上一季度期间通过预付电子支付手段支付对价金额合计的15%。同时,小额后付结算业务不得用于偿还金钱债务、购买存款和定期储蓄等,相关资产须参照《专门从事信贷的金融业法》施行令进行资产健全性分类,并计提坏账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
还为代办预付电子支付手段交易的加盟商提供交易代办信息,以便用户能够知悉实际货物·服务提供者提供了依据。修订法律除既有提供货物·服务的一般加盟商外,将为一般加盟商代办使用预付电子支付手段交易的主体也新纳入加盟商范围,并赋予其向金融公司等提供有关提供货物·服务的一般加盟商信息及交易代办信息的义务。
施行令规定,仅登记为电子支付结算代办业(Payment Gateway)的主体等方可成为加盟商。未登记却从事电子支付结算代办业务的主体不得签订加盟商合同,预计可缩减在未登记支付代办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同时,加盟商被赋予在交易代办过程中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用户可据此准确掌握结算信息。
本次施行令修订案将于7月3日前公开征求意见,之后经过监管审查、副部长会议和国务会议决议等程序,自法律施行日9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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