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事业法》施行令修正案通过次官会议

图片由联合通讯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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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加盟总部若要为了维持品牌统一性而增加其指定的“必备品目”或提高价格,必须事先与加盟店主协商,并将相关内容写入加盟合同。


23日,公平交易委员会表示,包含上述内容的《关于加盟事业交易公正化的法律》(下称加盟事业法)施行令修正案已在次官会议上获得通过。


根据修正案,加盟总部若扩大必备品目范围或上调价格等,使与必备品目相关的交易条件对加盟店主更为不利时,必须与加盟店主协商。同时,还规定须在加盟合同中记载加盟总部与店主之间的协商程序。


所谓必备品目,是指加盟总部为维持品牌统一性等目的,强制要求加盟店只能从总部指定的经营者处采购的品目。此前,公平交易委员会认为,部分加盟总部通过过度指定必备品目、提高单价等方式,不当侵占加盟店主利益,因此着手推进制度改善。


另一方面,为使去年通过加盟事业法修订而引入的、在纠纷调解案件中由第一审法院裁判时中止诉讼的制度能够顺利实施,本次修正案也纳入了制定相关通知程序等内容。


公平交易委员会表示:“此次施行令修订首次将加盟总部的协商义务化,具有重要意义。”



该修正案将在经过国务会议、总统裁可等程序后予以公布,并计划于公布6个月后施行(与第一审法院诉讼中止制度相关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立即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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