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与民权委员会:“维持租赁合同更为妥当”

国家权益委员会23日表示,对于仅在公营租赁住房办理迁入申报、但因特殊事由并未实际居住的情形,维持公营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更为妥当。


Kim Taegyu 国民权益委员会副委员长。 联合新闻供图

Kim Taegyu 国民权益委员会副委员长。 联合新闻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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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自2015年11月起一直居住在韩国土地住宅公社运营的可分配转购型公营租赁住房内。其子女B某结婚后已分户,另行居住,但因遭遇跟踪骚扰,于去年仅在A某的公营租赁住房上“书面上”办理了迁入申报。


韩国土地住宅公社在确认到,居民登记上属于A某同一户籍成员的B某名下拥有住房后,于今年1月通知称,公营租赁住房续约存在困难。


国家权益委员会调查结果显示,B某在结婚后已与A某分户,从物业管理费缴纳、出租车使用以及快递收取记录等情况来看,其与配偶共同居住已得到确认。B某在并无实际合并家庭户口意愿的情况下,仅因遭遇跟踪骚扰才办理了迁入申报;目前其已从该公营租赁住房迁出居民登记,A某恢复了无房家庭成员的资格条件。


国家权益委员会认为,因并无实际居住意愿的子女名下拥有住房,而向A某下达公营租赁住房退房命令的做法应予以撤销,并向公社表达了意见,要求保障其能够继续居住。



国家权益委员会副委员长Kim Taegyu表示:“考虑到公营租赁住房制度旨在促进社会弱势群体居住生活稳定的目的和宗旨,即便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拥有其他住房,也有必要仔细审查是否存在不得已的事由。”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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